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17号)显示,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该分公司部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
对于该分公司车险查勘员张某,在其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职期间,民太安江苏分公司疏于对其日常管理,未对其开展相应培训教育。
2018年4月至8月,张某伙同他人先后故意制造3起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共计骗取2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7820元。2019年9月,法院对张某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民太安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赵奇亭,自2015年2月起负责该分公司车险条线的业务及人事工作,分管车险业务部,其对车险业务部有关人员未尽管理职责,对于民太安江苏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就民太安江苏分公司上述员工管理不到位行为,2021年4月20日,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对民太安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对赵奇亭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系新三板上市公司,简称民太安,股票代码:833984。
天眼查显示,民太安的大股东系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6.18%;第二、三大股东分别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2.05%、13.70%。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
当事人: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03幢1单元1702-1705室
主要负责人:李应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员工管理不到位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该分公司部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对于该分公司车险查勘员张某,在其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职期间,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疏于对其日常管理,未对其开展相应培训教育。
2018年4月至8月,张某伙同他人先后故意制造3起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共计骗取2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7820元。2019年9月,法院对张某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事实,有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及报告、相关人员人事信息表、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司法裁判文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员工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对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4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当事人:赵奇亭
身份证号:370883197510******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
职务: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员工管理不到位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该分公司部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对于该分公司车险查勘员张某,在其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职期间,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疏于对其日常管理,未对其开展相应培训教育。
2018年4月至8月,张某伙同他人先后故意制造3起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共计骗取2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7820元。2019年9月,法院对张某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赵奇亭,自2015年2月起负责该分公司车险条线的业务及人事工作,分管车险业务部,其对车险业务部有关人员未尽管理职责,对于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及报告、相关人员人事信息表、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司法裁判文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对赵奇亭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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