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销售陕西违法遭警告 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04-27 10:22:12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公司陕西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

  2021年4月19日,陕西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对人保销售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罚款;对解永军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2018年2月11日,解永军的人保销售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获监管核准。

  天眼查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90.2%,后者由港股上市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国财险,02328.HK)100%持股。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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