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3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因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更换保险许可证,经核实,其上交的机构编码为000019210400旧保险许可证与2009年颁发的原件不一致,系伪造。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A+H股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新华保险,证券代码:601336.SH,01336.HK。
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涛、办公室主任杨晨承认原件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上交证件系伪造。新华保险抚顺中支报送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情况汇报》中承认此前上交保险许可证系伪造,原证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具体遗失时间不详。综合职务、岗位职责等相关因素,抚顺银保监分局认定,赵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上述新华保险抚顺中支伪造保险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
2021年4月22日,抚顺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决定对新华保险抚顺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赵涛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
以下为原文:
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赵涛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简称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新华人寿抚顺中支涉嫌伪造保险许可证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因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更换保险许可证,经核实,其上交的机构编码为000019210400旧保险许可证与2009年颁发的原件不一致,系伪造。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涛、办公室主任杨晨承认原件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上交证件系伪造。新华人寿抚顺中支报送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情况汇报》中承认此前上交保险许可证系伪造,原证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具体遗失时间不详。综合职务、岗位职责等相关因素,我分局认定:赵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原许可证复印件、伪造许可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中国银保监会抚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情况汇报》;新华人寿辽宁分公司职务任免决定、《关于新华保险抚顺中支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新华人寿抚顺中支伪造保险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对赵涛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银保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抚顺银保监分局
2021年4月22日
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简称新华人寿抚顺中支)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新城路(二层)、新城路(中段)制镜厂楼西一门(二层)、新城路中段34号楼东一号(一、二层)、新城路中段34号楼东2号(一、二层)
主要负责人:赵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新华人寿抚顺中支涉嫌伪造保险许可证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因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更换保险许可证,经核实,其上交的机构编码为000019210400旧保险许可证与2009年颁发的原件不一致,系伪造。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涛、办公室主任杨晨承认原件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上交证件系伪造。新华人寿抚顺中支报送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情况汇报》中承认此前上交保险许可证系伪造,原证已于2009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遗失,具体遗失时间不详。
上述事实,有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原许可证复印件、伪造许可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换发问题的情况汇报》;新华人寿辽宁分公司职务任免决定、《关于新华保险抚顺中支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新华人寿抚顺中支伪造保险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银保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抚顺银保监分局
2021年4月22日
新华保险
抚顺
保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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