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消息,辽宁阜新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变更营业场所,被罚5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一立对此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阜银保监罚决字〔2021〕08号披露,2020年12月,辽宁阜新银保监分局发现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海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海州支公司)和新邱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新邱营服)未在批复的营业场所营业,原有营业场所已经空置。
海州支公司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矿工大街25-2号,为自有房屋。现场调查发现,海州支公司原有职工13人。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根据机构整合工作安排,于2020年11月18日将海州支公司9人搬迁至太平支公司,2020年12月10日进行HR系统调整。由于供暖故障,2020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吴**请示分管副总经理张**同意后,海州支公司将剩余4人及办公设备等搬迁至太平支公司。
阜新银保监分局于2020年12月18日和2021年1月8日两次现场查勘发现,海州支公司已停止营业,门口张贴“我公司已搬迁到新华街64号”字样(此地址为太平支公司营业场所),无人员办公,办公家具和设备大部分都已搬迁至太平支公司,留有少量办公家具和设备。
新邱营服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大街41-10门、11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1月30日。现场调查发现,新邱营服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主要求新邱营服立即搬出。由于拟租赁场所没有消防验收手续,无法申请迁址。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吴**请示分管副总经理张**同意后,2020年12月1日,新邱营服搬离原营业场所,将办公设备搬至市公司。
阜新银保监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和2021年1月8日两次现场查勘发现,新邱营服营业场所已无经营设备和人员,房屋已经空置,正在出租、出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辽宁阜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根据阜银保监罚决字〔2021〕09号披露,张一立作为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部,对人保财险阜新市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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