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在引起投资圈“地震”的同时,其“余波”亦传导至保险行业。5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一审判决落定。其中,原告认为被告业绩数据虚假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亦引发保险业关于此类情况“能不能保?怎么保?”的联想与疑问,将“董责险”再次拉回大众视野。而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年内董责险投保量激增至153例,近乎翻倍。
董责险投保企业数量暴增的背后,究竟是哪些因素在“推波助澜”?业内人士认为,瑞幸咖啡造假案中带来的“董责险”普及推广以及新证券法的实施,均带来了董责险投保企业的暴增。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落定
近日,就在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600651,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据悉,此前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一审判决的落定,引发了关于此案件是否在董责险承保范围之内的讨论。安联保险AGCS金融险部高级核保员?李钰分析认为,上述案件的确属于董责险保障范围内,但其是否能够得到理赔,需要根据该公司购买的董责险保单的具体条款条件才能确定。
所谓董责险,一般是保障公司董监高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为不当行为导致的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从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悉,董责险一般会覆盖的“不当行为”包括:发表误导性信息、不实信息,信息披露错误或者不充分。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则介绍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提供的董责险的保障范围不完全相同,有的董责险产品只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障,不向高管任职的公司提供保障;有的董责险产品在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向其任职的公司提供保障。如果是前者,对此案件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就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李文中还补充称,有的保险公司董责险产品还将被保险人扩展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公司、继承人、配偶等。
而对于董责险的责任免除情形,李文中大致归类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不诚实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无关的索赔及损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因负刑事法律责任而遭受的损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任职公司因劳动纠纷而产生的索赔与损失;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障期限条件的索赔及损失。
年内董责险投保数翻倍暴增
年初至今,董责险投保数暴增,热度堪称“水涨船高”。
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情况发现,截至5月26日,上交所、深交所各上市险企董责险投保、拟投保公告达153份,相较去年同期的74份同比大增106.76%。其中,今年4月达到单月董责险投保高峰,投保及拟投保董责险公告高达90份,同比大增50%。
对于近年董责险投保量暴增,李文中分析认为,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证券法》修订之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因履职过错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大,面临的赔偿责任风险增加。同时,一些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而被索赔案件的宣判,也发挥了风险教育的效果。
此外,往年董责险认知度低、投保率低的“低基数”,亦可能是近年其投保数暴增的原因之一。
“以前董责险投保率太低,投保企业非常少。去年瑞信咖啡造假案件,使得董责险进入了公众视野。在去年之前,董责险在国内上市公司的覆盖率非常低,有经纪公司统计不超过10%。但今年,随着投保率的增加,我们预计董责险覆盖率会上升。”李钰指出,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市场,董责险覆盖率超过了90%,我国与其差距依然很大。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达事业部金融责任险总监周一芳亦认为,今年董责险持续升温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企业对监管环境趋严和风险转移的认识不断提升,国内有关证券违规严查的案子也不断涌现,令企业在检视自身内控管治的同时,也愿意寻求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的补偿机制。从保单承保数据来看,今年董责险的承保数量较去年增加的部分原因也是因为很多企业经过去年一年对董责险产品的了解后,加快了投保决策流程,最终在今年确定购买该产品。
而对于董责险未来发展,李钰乐观预计:“也可以说,董责险在国内市场未来增长潜力很大,考虑到现在的覆盖率比较低,诉讼案件数量增加,董责险的投保率和费率水平有比较大的上升空间。”
董责险并非违法企业“救命稻草”
根据董责险免责条款,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董责险在董监高人员行为不当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发挥作用,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险企如何辨别董监高人员的恶意与否、故意与否,从而判断是否理赔?
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便表示:“对于索赔案件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我们更多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之后结合最终的实际情况或者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综合判定。”
对于董责险中最大的逆选择风险来源,如董事及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某种未来很可能引起索赔的行为之后,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险企又应如何应对?李文中认为,要尽可能规避这种逆向选择,保险公司一方面需要严格所把控追溯期,另一方面必要时可对投保时该公司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索赔案件进行调查,将其记录在案列入免责范围。
华泰财险安达事业部金融责任险总监周一芳亦指出,逆选择风险的筛选对保险公司核保团队提出较高要求,除了要对投保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股价表现等量化指标进行评估以外,还需重视企业经营历史、组织架构、管理团队资历、业务布局等软实力表现,更需关注企业在合规性和行业口碑方面的情况,来综合评估企业的整体基本面。
“企业投保时是否存在逆选择风险,很难一概而论,也无统一评价标准,但保险公司仍希望与企业的充分沟通来提高投保质量,减少投保主体和险企间的理赔矛盾,让董责险的补偿功能用在真正需要董责险来转移管理疏忽风险的企业之上,而非成为违法企业的救命稻草。”周一芳如是强调。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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