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不良”从业者 北京保险销售人员“灰名单”来了
2021-09-03 09: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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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陈婷婷实习记者胡永新)庞大的销售队伍对保险业快速发展功不可没,但良莠不齐的素质及频发的销售乱象却让其备受诟病。9月2日,北京银保监局出台《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从监管层面提出了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等规范要求,升级“黑名单”至“灰名单”。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旨在建立在京保险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进而提升销售人员整体素质。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其中,人身险公司11.9万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3万人,保险经纪公司2.6万人。北京银保监局人身险处处长王丹介绍表示,监管中,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了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

  如何提升保险销售队伍整体素质,防范“不良”从业者继续参与经营的风险备受关注。事实上,早在2012年,原北京保监局就已经指导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建立了行业警示信息制度。

  “但行业自律本身的强制性有限,信息录入率和使用率都不高。此次以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该文件,也是借鉴了银行业监管经验,将行业自律上升为监管制度,并将通过行业抽查、监管检查等形式督促执行,能够保证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真正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规范的从业氛围,也是我们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重要举措。”王丹指出。

  《办法》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扩大了信息收集范围。通过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同时,《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在人员招录前,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录用。存在监管规定禁止聘任或委托情形的,保险机构不得录用相关人员。

  此外,《办法》还优化了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的标准及流程,并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处罚信息系统的维护。如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了保险机构人员信息登记报送流程,取消原有的填写纸质材料报送环节,提升了保险机构上传率与上传时效;同时完善了信息系统登记、查询、统计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统使用与管理功能。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此表示,依据《办法》建立“灰名单”制度后,将大大增加保险销售人员违法违规成本,形成对销售人员有效威慑,引导他们合法合规地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改善保险行业社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李文中如是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与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还共同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处罚信息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惩戒措施共五类。《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处罚信息与销售人员从业规范的关联程度,结合北京地区保险市场特点与实际,对上述五类信息的范围加以界定。如《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机构规定,被金融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再如,内部处分是指因违反保险机构内部日常管理、销售品质、服务规范等管理制度,受到保险机构处分的情形。

  而为了保持数据的完整性与工作的延续性,让系统数据更加丰富且得到最大化利用,督促保险机构从人员招募的首个环节开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效防范问题人员“带病流动”风险,因此追溯录入近两年处罚信息。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北京银保监局方面表示,下一步,将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和业务规范,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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