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违法被罚 员工编造事故虚假理赔
2021-12-22 10:45:5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10号、11号、12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员工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镇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赔事由,编造虚假赔案,进行虚假理赔。涉及赔案133笔,骗取保险金金额总计788481元。陈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晓明作为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协助人保财险白城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分管大安理赔分部,是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派驻人员“德、勤、廉”的第一责任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李方明作为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经理,是负责理赔业务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王依作为人保财险白城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负责辖内理赔条线的管理工作,是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的直接上级,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白城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六项的规定。白城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1条,对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对李晓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对李方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王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长虹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员工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镇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赔事由,编造虚假赔案,进行虚假理赔。涉及赔案133笔,骗取保险金金额总计788,481元。陈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自查发现的情况说明》《陈某某确认环污责任险虚假赔案明细登记》、公司理赔自查会议通知及参会要求微信截图、虚假赔案理赔档案、陈某某退还保险金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1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10日

  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当事人:李方明

  身份证号:22230419670420xxxx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审理的同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经理李方明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方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员工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镇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赔事由,编造虚假赔案,进行虚假理赔。涉及赔案133笔,骗取保险金金额总计788,481元。陈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由白城银保监分局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送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李方明作为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经理,是负责理赔业务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李方明任职文件、岗位说明书、谈话笔录、对虚假理赔行为的个人陈述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我分局决定对李方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10日

  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当事人:李晓明

  身份证号:22088119690904xxxx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审理的同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晓明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晓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员工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镇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赔事由,编造虚假赔案,进行虚假理赔。涉及赔案133笔,骗取保险金金额总计788,481元。陈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由白城银保监分局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送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李晓明作为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责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协助人保财险白城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分管大安理赔分部,是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派驻人员“德、勤、廉”的第一责任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李晓明任职文件、谈话笔录、对虚假理赔行为的个人陈述说明及相关管理权限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我分局决定对李晓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10日

  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当事人:王依

  身份证号:22230119700929xxxx

  住址:白城市洮北区文化西路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审理的同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王依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员工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镇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赔事由,编造虚假赔案,进行虚假理赔。涉及赔案133笔,骗取保险金金额总计788,481元。陈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由白城银保监分局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送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王依作为人保财险白城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负责辖内理赔条线的管理工作,是人保财险大安支公司理赔分部的直接上级,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王依任职文件、岗位说明书、对虚假理赔行为的个人陈述说明、谈话笔录及相关管理权限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我分局决定对王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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