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至22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地财险”)临沧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挂个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共三宗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4万元。
曹学明时任大地财险临沧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三宗违法行为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杨宝时任大地财险云县支公司经理,对大地财险临沧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杨俊时任大地财险耿马支公司经理,对大地财险临沧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殷大愚时任大地财险凤庆支公司经理,对大地财险临沧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临沧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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