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信保险“兜底”争议:中华财险典型性风险清理案例调查
2022-01-24 09:42:57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拉锯一年多后,投资者李龙(化名)终于在今年1月迎来了翘首企盼的诉讼开庭。

  2019年11月,李龙在一家地方金融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购买了一份挂牌转让的债权产品。该产品附带增信措施——一份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提供的履约险。

  一年之后,债权产品暴雷。对掏出积蓄购买理财的李龙来说,这一消息无异于一记“闷棍”。

  随后,李龙踏上维权之路。在产品暴雷后的一年多里,李龙和金交所与中华财险及产品挂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协商,均未能讨回投资款。

  2021年8月,李龙和其他投资者一纸诉状,将中华财险告上法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该案已于今年1月开庭。据了解,和李龙类似遭遇的投资者有3000余位,涉及投资款达4亿元。

  拒绝赔付

  2019年,李龙等一众投资人,在金交所购买了吉林省宁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裕商业保理”)挂牌转让的债权产品。

  宁裕商业保理转让的债权,系其对青岛瑞祥天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祥”)的保理债权。因此,这一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为青岛瑞祥经营的汽车融资租赁债权。

  李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宁裕商业保理挂牌的债权产品多为一年期,风险不算高。根据其出示的合同文件,该债权产品为一年期,打折率在92%左右,预期增值率为8%。

  上述债权产品在金交所挂牌转让时附带有增信措施:中华财险提供了一份履约险。

  记者获得的保单显示,该履约险为“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保险”,投保人为和青岛瑞祥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的承租人(即车主),被保险人为青岛瑞祥。

  与此同时,保单还特别约定,保单对应青岛瑞祥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宁裕商业保理挂牌转让的系列债权,且保单第一受益人为金交所旗下的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登公司”)。

  对于这一点,李龙介绍称,因投资者众多,为便于出保单,因此投资人在交易前统一委托金登公司代表投资者担任受益人。该产品在完成挂牌转让前,中华财险相关保单即已签发。

  这一由中华财险承保的债权产品,在兑付日到期之后“暴雷”。产品兑付方宁裕商业保理向金交所和投资者表示,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兑付。

  随后,李龙及其他遭遇暴雷的投资人找到了为债权产品提供增信的中华财险。宁裕商业保理作为被保险人发起理赔程序,金交所和金登公司也代表暴雷产品的投资人向中华财险发起受益人理赔。

  不过,令宁裕保理、金交所和李龙等投资人意外的是,中华财险公司直接拒绝上述多方的理赔申请。

  争议焦点

  李龙的代理律师刘东(化名)向记者表示,在最初和中华财险的协商沟通中,中华财险以该保单仅针对债权底层的青岛瑞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为由,拒绝了包括李龙在内众多投资人的赔付要求。

  挂牌的债权产品暴雷,为产品提供增信的履约险承保方是否负有赔付投资人本息的责任?投资人和保险公司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份保单到底针对哪一段债权关系。

  对此,刘东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本案保单中做了特别约定,特别约定属于非格式条款,关于本案处理应当适用保单特别约定的条款。

  刘东表示,中华财险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保单已对应青岛瑞祥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宁裕商业保理在金交所挂牌的系列债权,并且将金登公司定为第一受益人,意味着这一保单已实质上覆盖了从青岛瑞祥到宁裕商业保理挂牌债权一系列业务的“前端”和“后端”。

  “因此,虽然为挂牌产品提供增信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履约险,但这一保单已不仅仅只针对债权产品的底层资产”,刘东称,“中华财险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的形式承保了债权产品的兑付。出单时间和承保金额也可以佐证保单和产品合约直接挂钩。”

  不过,对于这样的看法,另一名曾任职保险公司的律师张华(化名)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该份履约险保的仅是底层的融资租赁资产。

  “正因为履约险保的是底层资产,所以保险是有效的。如果保单保的是上层的金融产品,即会形成资金空转,反而是无效的。2017年资管新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加杠杆,不能保资金空转。”张华称。

  张华还指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中华财险,投保人为参与融资租赁的汽车车主,受益人为金登公司,这三者和受让债权的投资者都没有关系。

  “这三者是法律相关的合同相对人,从合同相对性来说,合同只对这三个人有法律关系。虽然第一受益人是代表投资人的金登公司,但这样的条款依然只针对法人,不针对具体产品。”张华称。

  底层资产或涉“错配”

  宁裕商业保理在金交所挂牌债权暴雷牵出的保险理赔纠纷,是一起由地方金交所金融产品引发的典型风险事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除了“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保险是否保障投资本息”这一争议点,以履约险为金融产品提供增信的中华财险,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也存在多处合规争议。

  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刘东告诉记者,中华财险在承保过程中,并未防范宁裕商业保理挂牌债权底层资产的“错配”风险。

  记者获得的一份车主王天(化名)的融资租赁合同显示,其和青岛瑞祥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年,车辆转让价款为59600元。

  而在该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一个月,青岛瑞祥和宁裕商业保理已签署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将与王天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后者。

  在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上,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缩短为一年,债权金额也相应缩减为19600元。

  在王天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宁裕商业保理将从青岛瑞祥处获得的一年期债权挂牌至金交所转让。

  对此刘东认为,上述宁裕商业保理和青岛瑞祥合作的业务,是典型的“错配”业务,并且是“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的高风险业务。银保监会已明确禁止财险公司承保该类业务。

  “青岛瑞祥将长期、大额的融资租赁合同,错配成短期、小额的资产拿去融资。青岛瑞祥本身没有一年期的短租,其拟制出一年短租,就是为了再融资。中华财险为这类资产出保单,已涉嫌违规承保。”刘东称。

  不过,对于这一说法,张华认为值得商榷。其向记者指出,青岛瑞祥将三年债权分拆转让,难以判定为“错配”。“我有三年的债权,只卖出一年是可以的。三年的(产品)拆成一年的可以,但三年转成四年(产品)不行,就变成造假了。”张华称。

  另一名律师吴宇(化名)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债权拆分并未受明文禁止,判定其是否违规,主要看拆分后的回款期限能否匹配原始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还款期限。

  控股合作方是否合规

  除了承保的底层资产有“错配”嫌疑,中华财险在风险把控端还存在另一处合规争议。

  记者调查发现,中华财险和青岛瑞祥至迟在2016年即已合作。在合作中,中华财险方面介入了青岛瑞祥的股东变动。

  启信宝数据显示,青岛瑞祥的唯一股东为注册地在Hong Kong的法國芙儀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儀媞生物科技”)。

  芙儀媞生物科技2017年申报表显示,公司股东为负责青岛瑞祥日常管理的自然人左志兴,持股数量为10000股。

  2018年,芙儀媞生物科技的股东结构出现变化。当年申报表显示,左志兴在8月31日时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朱晓峰(3500股)、杨宇(3250股)和李飘然(3250股)。

  在之后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芙儀媞生物科技的股东均为上述三人。直至2020年3月28日,三人再度将持有股份转让给左志兴。

  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在2018年至2020年间控制芙儀媞生物科技的三人和中华财险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其中两人系中华财险员工的配偶及子女,另一人系为中华财险和青岛瑞祥合作业务提供风控审查的机构的负责人。

  对于上述股东变动,青岛瑞祥方面也曾出具材料予以说明。其表示,2017年中华财险辽宁分公司出面,以其总公司需要控制风险为理由,要求实际控制青岛瑞祥。因此,青岛瑞祥将唯一股东芙儀媞生物科技的全部股东,更换为中华财险方面指定的三个自然人。

  “据当时中华保险总公司、分公司的人和我们介绍、这种控制模式,在他们内部,通过正式公文系统进行了审批。”青岛瑞祥方面称。

  吴宇向记者表示,如果中华财险指派自然人受让了青岛瑞祥股东方的股份,则在法律上确实构成了对青岛瑞祥的实际控制。不过,这一操作有很大的合规性瑕疵。

  “因为法律没有定义‘实际控制’,如果参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标准,可能是没有达到的。但是按照一般的公司法标准,实际上通过控制公司员工已经实际控制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我觉得说构成实际控制也没问题。”吴宇称。

  以存在合规性瑕疵的方式控股合作方降低业务风险,中华财险的操作模式可能埋下了一颗更大的“雷”。

  刘东认为,根据此前生效的监管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提供信保业务。在案涉产品发行期间,中华财险指定风控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干部家属担任青岛瑞祥唯一股东芙儀媞生物科技的股东及董事,构成对青岛瑞祥的实控,是明显的关联关系。

  “中华财险为青岛瑞祥的融资行为承保,明显违反上述监管规定,涉嫌自融自保。”刘东告诉记者,在承保青岛瑞祥项目前,中华财险存在前序暴雷项目,已形成理赔的风险敞口,不排除中华财险通过青岛瑞祥项目“借新还旧”的可能。

  对此,张华和吴宇在接受采访时均向记者表示,由于中华财险方面特殊的控制路径,青岛瑞祥很难认定为中华财险的子公司,“自融自保”的观点恐怕较难得到法院支持。

  吴宇认为,正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不需要依靠这一方式自融。除非证明保险公司融来的钱真的进了保险公司口袋,否则“自融”指控较难成立。

  据记者了解,在金交所购买宁裕商业保理暴雷债权产品的投资人在2021年5月11日已向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举报了中华财险上述多处违规操作。辽宁监管局随后对中华财险辽宁分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其8月出具的调查意见书认定,投资人举报的问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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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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