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30号)显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存在银邮代理渠道培训存在误导内容、财务数据不真实、业务记载不真实、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违规事实。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公司罚款77万元。
赵卓时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合肥本部培训策划岗,对该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培训存在误导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对赵卓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周定红时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应对该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培训存在误导内容、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定红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方鹏时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合肥本部副总经理,分管银保条线,对该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培训存在误导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对方鹏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杨震时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个险部副经理,未有效履行部门管理职责,应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杨震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崔毅历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分管银保条线,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应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崔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李刚时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合肥本部总经理,分管个险业务,应对该公司业务记载不真实、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刚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吴兆生时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团险部内设拓展部负责人,负责团险部业务拓展工作,且其参与部分挂单,应对该公司业务记载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兆生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邬云飞历任省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团险部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团险部门管理工作,且分管团险条线,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对该公司业务记载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邬云飞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何翔飞当事人时任利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合肥本部总经理助理,分管团险条线,应对该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翔飞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
利安人寿
财务数据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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