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四宗违法违规 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自查整改
2022-03-03 09:28:17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前期,北京银保监局组织开展了第四轮财险公司备案产品抽查。经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四宗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存在条款未引用行业统一标准,引用的部分标准已废止;承保健康体检费用的确定风险,违反射幸原则;条款不公平合理,可能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责任开始后,退保收取手续费等问题。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规定、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保险条款未从保险合同生效角度表述、保险责任表述及索赔材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备案文件、精算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三是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附加险无对应主险产品、条款格式出现错误等问题。四是产品属性分类错误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银保监局决定责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在3个月内对公司在售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有关自查整改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将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决定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  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9、10、11层 

  法定代表人:周功华 

  前期,我局组织开展了第四轮财险公司备案产品抽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存在条款未引用行业统一标准,引用的部分标准已废止;承保健康体检费用的确定风险,违反射幸原则;条款不公平合理,可能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责任开始后,退保收取手续费等问题。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规定、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保险条款未从保险合同生效角度表述、保险责任表述及索赔材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备案文件、精算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三是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附加险无对应主险产品、条款格式出现错误等问题。四是产品属性分类错误等问题。保险产品问题详见附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第二条,《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117号)第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附件填表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类产品自主注册指引(2016版)》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审查问题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向产品注册平台报送的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告知书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在3个月内对公司在售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二、你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有关自查整改情况。我局将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决定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银保监局 

  2022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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