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浙江分公司2宗违规被罚 编制提供虚假报告等
2022-11-17 09:39:0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31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存在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判定,吴昶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建立是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的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永安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85万元;对吴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韩建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1月9日。

  官网显示,1996年9月28日,永安保险公司在西安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0.09416亿元。截至2021年底,拥有分公司28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1家,中心支公司203家,支公司426家,营销服务部及营业部384家,各类机构共计1042家;员工一万三千余名;公司总资产164.72亿元,净资产55.85亿元。

  银保监会网站2019年9月6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吴昶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19〕1021号)显示,核准吴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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