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太原中支违规被罚 相关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2022-11-17 09:41:5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3篇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59-61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太原中支”)及公司理赔服务中心理赔经理常童心、理赔服务中心临时负责人贾云鹏因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被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1号)显示,经查,永安财险太原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永安财险太原中支理赔服务中心人伤调查岗员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案件涉及的保险理赔案件中,赵某某交通事故案和李某某车险理赔案首堪超时、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某公司工伤事故案接收客户理赔资料时未办理签收手续,无接收回执,未将装订完整的理赔卷宗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致理赔资料原件丢失;汪某某车险理赔案理赔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永安财险太原中支未严格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不到位。

  综上,山西监管局判定,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永安财险太原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59、60号)显示,常童心、贾云鹏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贾云鹏、常童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3000元罚款。

  官网显示,1996年9月28日,永安保险公司在西安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0.09416亿元。截至2021年底,拥有分公司28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1家,中心支公司203家,支公司426家,营销服务部及营业部384家,各类机构共计1042家;员工一万三千余名;公司总资产164.72亿元,净资产55.85亿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

  当事人:常童心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理赔服务中心理赔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太原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常童心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永安保险太原中支理赔服务中心人伤调查岗员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案件涉及的保险理赔案件中,赵某某交通事故案和李某某车险理赔案首堪超时、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某公司工伤事故案接收客户理赔资料时未办理签收手续,无接收回执,未将装订完整的理赔卷宗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致理赔资料原件丢失;汪某某车险理赔案理赔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永安保险太原中支未严格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安保险山西分公司《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永安保险《人伤调查工作指引》《人身险理赔作业规范》《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操作手册》等内控制度,公司理赔系统截屏、理赔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常童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1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0号)

  当事人:贾云鹏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临时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太原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贾云鹏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永安保险太原中支理赔服务中心人伤调查岗员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案件涉及的保险理赔案件中,赵某某交通事故案和李某某车险理赔案首堪超时、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某公司工伤事故案在接收客户理赔资料时未办理签收手续,无接收回执,未将装订完整的理赔卷宗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致理赔资料原件丢失;汪某某车险理赔案理赔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永安保险太原中支未严格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安保险山西分公司《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永安保险《人伤调查工作指引》《人身险理赔作业规范》《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操作手册》等内控制度,公司理赔系统截屏、理赔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贾云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1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1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太原中支”)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31号巨鑫国际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毕志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保险太原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保险太原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永安保险太原中支理赔服务中心人伤调查岗员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案件涉及的保险理赔案件中,赵某某交通事故案和李某某车险理赔案首堪超时、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某公司工伤事故案在接收客户理赔资料时未办理签收手续,无接收回执,未将装订完整的理赔卷宗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致理赔资料原件丢失;汪某某车险理赔案理赔未按照制度规定时限进行后续跟踪。永安保险太原中支未严格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安保险山西分公司《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永安保险《人伤调查工作指引》《人身险理赔作业规范》《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操作手册》等内控制度,公司理赔系统截屏、理赔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永安保险太原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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