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两宗违规被罚 虚增增值服务费等
2023-02-01 09:49:16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伊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10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虚增增值服务费,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一、虚增增值服务费

  2020年6月11日至7月8日期间,该分公司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产生增值服务费995450元,其中虚增服务费共计496900元。

  张卫东时任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月至9月,该分公司通过8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共计1303235.63元。

  张卫东时任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虚增增值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国银保监会伊犁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伊犁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卫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伊犁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伊犁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卫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伊犁监管分局合并决定对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对张卫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伊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增增值服务费

  2020年6月11日至7月8日期间,你分公司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产生增值服务费995450元,其中虚增服务费合计496900元。

  上述事实,有服务协议、费用报销凭证、银行流水、现场检查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月至9月,你分公司通过8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共计1303235.63元。

  上述事实,有代理协议、手续费清单、银行流水、现场检查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虚增增值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我分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合并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你分公司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伊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卫东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增增值服务费

  2020年6月11日至7月8日期间,该分公司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产生增值服务费995450元,其中虚增服务费共计496900元。

  你时任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服务协议、费用报销凭证、银行流水、现场检查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20年1月至9月,该分公司通过8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共计1303235.63元。

  你时任中华财险伊犁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代理协议、手续费清单、银行流水、现场检查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虚增增值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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