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银行业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全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能够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建议。代表委员认为,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面临法律支持不足等多个问题,应在多个金融法律修订中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并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后备融资机制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信心、防控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成功处置包商银行等多家银行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我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能够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据悉,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但50万元以上存款并不是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可通过市场手段,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储存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也可使存款人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位金融研究人士向蓝鲸保险介绍,50万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金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且限额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在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蓝鲸保险关注到,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识,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1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目前,全国四千多家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均在显示位置悬挂、摆放或张贴了存款保险标识。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
不过,由于《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内容较为原则,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面临法律支持不足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林建华认为,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与其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此外,存款保险条例内容较为原则,难以为存款保险职能发挥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2018年以来,我国高风险银行业机构数量先增后减,较峰值压降近五成,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形势依然比较复杂。
为此,林建华认为,制定存款保险法很有必要。他建议,尽快将制定存款保险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并重点完善五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中的定位;二是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后备融资机制;三是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职责;四是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职责;五是健全存款保险框架下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林建华表示,应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央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明确早期纠正的期限,建立限期纠正机制。对于资本根本不足、早期纠正在限期内无法达到化险要求的投保机构,建立“非纠正即处置”机制,避免风险累积。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则认为,目前正值重要金融法律制定和修订的关键时期,也正是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业金融风险的重要时期,建议以金融稳定法为纲,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协调解决制约存款保险制度作用发挥的痛点和难点,构建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当前,金融风险形势仍复杂严峻,行政处置理念仍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专业化处置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仍未完全建立,常态化的风险处置也难以完全落地,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原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徐诺金认为,将风险处置的职责、措施、工具都赋予金融管理主体,而对本该作为专业化处置主体强化其处置职责的存保机构进行模糊化处理,将其由处置主体降为处置平台,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并列,并且仅重点强调其出资责任,却未具体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置措施。这容易导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只出钱而不负责风险处置的“付款箱”,存款保险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的使命将受到影响。
徐诺金建议,要建立以存款保险机构为处置主体的常规个案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实现常规个案金融风险常态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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