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两人遭禁业 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
2023-04-26 09:53:4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2号、53号)显示安诚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负责人侯殿龙将实际占有使用的车辆(车主为他人)以他人名义在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8年6月6日,侯殿龙组织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工作人员栗劭阳等六人通过制造三车追尾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215000元。2020年10月27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决侯殿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栗劭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21年3月2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上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授权,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分别给予侯殿龙、栗劭阳禁止4年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2号)

  当事人:侯殿龙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时任安诚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诚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侯殿龙将实际占有使用的车辆(车主为他人)以他人名义在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18年6月6日,侯殿龙组织栗劭阳等六人通过制造三车追尾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215000元。2020年10月27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决侯殿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2021年3月2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安诚财险山西分公司《关于自查发现案件情况的说明》、理赔档案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决定给予侯殿龙禁止4年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4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3号)

  当事人:栗劭阳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安诚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诚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在时任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负责人侯殿龙的组织策划下,2018年6月6日,栗劭阳等人通过制造三车追尾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215000元。2020年10月27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决栗劭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21年3月2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安诚财险山西分公司《关于自查发现案件情况的说明》、理赔档案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决定给予栗劭阳禁止4年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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