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火灾引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华财险一分公司以对方存在过失拒赔
2023-07-05 10:04:32
文章来源
金融法眼

  公司库房发生火灾,货物毁损,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阿克苏市诚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昱公司”)于2020年4月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财产综合险,几个月后,因诚昱公司租赁的库房发生火灾,造成存放在该库房的货物毁损,要求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理赔后却被拒绝,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认为火灾事故系诚昱公司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其存在重大过失,而诚昱公司则持有相反态度。

  库房失火导致货物毁损,

  被保险人要求理赔被中华财险拒绝

  2020年4月22日,诚昱公司在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处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约定保险标的坐落地址阿克苏市乌喀路某商铺钢结构建筑,保险标的为存货(包括面包、土豆片、婴幼儿奶粉等非危险性仓储),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以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即以诚昱公司提供的2019年12月资产负债表存货期未数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36.06万元,费率1.5‰,保险费为5040.89元。

  其中,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23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1年4月22日00时00分00秒止,共12个月,适用财产综合险条款。

  2020年11月4日22时12分,位于阿克苏市艺园路某号诚昱公司租赁的库房发生火灾,造成该公司存放在该库房的货物毁损。

  随后,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诚昱公司租赁库房内中部偏西电动叉车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小孩玩火、可燃物自然、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等因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动叉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诚昱公司要求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对此进行理赔,却被对方拒绝,于是该公司将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告上法庭。

  另外,为查明诚昱公司在火灾中库房的实际损失,经某保险公估公司评估,诚昱公司库房存货及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为267.15万元。

  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

  中华财险不服一审判决再上诉

  因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诚昱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于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财产综合险范围内赔偿诚昱公司267.1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予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遂向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认为,对于诚昱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将电动叉车停放在库房并引起火灾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诚昱公司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火灾事故系该公司自身违法行为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在火灾事故中存在着重大过失行为,其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造成火灾事故发生,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还认为,保险公估公司评估意见书结论不具有客观公正性及真实性,一审判决将其作为赔偿依据有违公平公正。再者,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减免条款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诚昱公司辩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起火原因作出了分析,但并没有认定系电动叉车直接引起火灾,从双方签订的《财产综合险条款》约定地对发生“火灾”的认定来看,此次火灾事故亦是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

  此外,诚昱公司认为,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已经对免责条款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释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非法律效力,对于其免责的上诉意见不应当支持。

  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中华财险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诚昱公司是否在涉案火灾中存在重大过失,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应否免责;二是诚昱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二审法院称,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消防部门认定本次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小孩玩火、可燃物自然、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等因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动叉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根据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资料,亦不能认定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诚昱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的所为,构不成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过失行为。故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主张免责的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证据,不予支持。

  另外,此次火灾造成诚昱公司存货损失,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评估报告结论为存货损失金额260.75万元,固定资产损失金额6.4万元(合计267.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诚昱公司与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在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为存货,诚昱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固定资产损失6.4万元不在保险范围内,该项损失不应计算在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范围内。

  同时,评估报告所附的采购入库单中,有两笔金额(1.89万元及50.39万元)的开单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而火灾发生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22时12分,此两笔货款不应计入损失。因此,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诚昱公司库房存货损失为208.47万元(267.15万-6.4万-1.89万-50.39万)。

  此外,根据保险合同免赔条件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同时保险单特别约定第3项亦对上述免赔约定进行明确,诚昱公司在责任免除条款特别告知书(代回执)投保人签章处盖章,可以认定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上述条款对诚昱公司产生效力。

  即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对诚昱公司损失208.47万元在扣除免赔10%即20.85万元,应当向诚昱公司赔付保险金187.63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中华财险阿拉尔分公司于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财产综合险范围内赔偿诚昱公司187.63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予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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