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202号、203号)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营服务部经理余卓轩对前述事项负有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5万元;对余卓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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