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支柱产品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另一类是不涉及税收优惠的产品,包括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商业保险年金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此次《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发展第三支柱中更好发挥主力军作用,提供更丰富更适配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近年来,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探索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比如,有的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合作,为数以万计的网约车司机提供长期商业养老保障。有的保险公司针对灵活就业群体开发缴费灵活、风险偏好不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有的保险公司不断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开发了适配不同领取年限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
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97亿人,占总人口的21.1%,全社会养老保障需求巨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将“养老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要求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从长远来看,我国的商业保险年金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从多方面发力,为公众养老提供更多资金保障。
一方面,需要完善监管政策,科学界定商业保险年金的内涵和外延,鼓励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长期资金管理等优势,为公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做好公众的教育与引导。鼓励年轻群体提前做好养老规划,特别是在第二支柱覆盖面不足的背景下,年轻群体更应注重第三支柱的积累,储备养老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作为商业养老金的产品开发主力,需要在产品设计等方面作出多方改变。比如,在个人养老金方面,保险公司可遵循普惠、便民的原则,开发适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特别是在提高投保便利度方面可以进一步提升。在产品的形态上,可以推出简明易懂、安全稳健、收益方式灵活的新型产品,满足不同年龄、不同风险偏好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此外,随着当前利率环境的变化,保险公司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通过科学利用“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的多功能设计,既有助于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水平,又能帮助实现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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