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股权投资迎新规
2025-04-08 09:34:55
文章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增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企业。


  此次《通知》增加了“科技”“大数据产业”企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有助于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相关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此次《通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与保险业相关的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同时,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该负责人强调。


  明确八项“负面清单”


  《通知》明确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将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未上市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界定为重大股权投资。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当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同时,明确了八项“负面清单”。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不得存在以下八项行为:一是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二是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三是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四是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六是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七是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八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


  实行“新老划断”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通知》明确“新老划断”要求,新增股权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通知》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5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报监管后实施。


  发布实施《通知》是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专注主业,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的独特优势,审慎稳健开展与保险业相关的重大股权投资。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应积极响应《通知》要求,聚焦核心业务,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投资,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用。(记者 朱艳霞)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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