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科研评价制度改革的推进,科技共同体的建设显得越发重要。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前提下,如何构建起联系广泛、充满活力的科技共同体自治机制?这是科技界关心的话题。
上世纪40年代,英国科学哲学家波兰尼在《科学的自治》中首次提出“科学共同体”概念,意指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和共同规范的“科学家群体”。“科技共同体”的概念由“科学共同体”发展而来。
在十七、十八世纪,科技社团是科学共同体的主要组织形式。科技社团建立了一套科学共同体的协调机制,如举办会议和期刊,构建了学术交流系统;建立起期刊审稿人制度、学术评议制度;举办教育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的职业水准、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这些制度为科技共同体所继承和发展。
全球科技发展的历程表明,以科技社团为代表的科技共同体承担着科学文化建设和自我管理的重要职能。与科技共同体中注重研究进而产生新学科、新知识的大学、研究所、学派和无形学院相比,科技社团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会员方面发挥重要的自组织作用。
科技共同体自治机制是科技工作者群体通过系统内部的自我调节进行创新资源配置与评价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活动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分享发现,形成一种将各种创新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的集体力量,把原来分散的、孤立的科技工作者及个人研究联系起来,把个人嵌入到集体之中,自发形成一个知识生产网络及知识产品“市场”。科技成果往往是多人合作的结果,个人和集体所起的作用是复杂的,新理论、新成果必须接受科技共同体的检验、判断和确认。总的来说,科技共同体自治机制在科技体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首先,科技共同体自治机制像无形之手,参与对知识产品“市场”的调节。促进知识分享,激发科学灵感,加速信息传播,凝聚学术共识,实现对科研成果的甄别,助推知识创造,促进新的思想和认识物化为新的知识“产品”或“方法”,推动科技创新。同行评议制就是典型的自治机制。
其次,科技共同体自治机制可以满足从业人员进行群体协作和相互交流的需要,能够解决个体能力不足和科技创新活动艰巨性和不确定性的矛盾。科技创新体系越来越庞大,需要某种联系广泛、客观中立、自主运行、超越单位、横向联系的组织存在,这是学会等科技社团存在的基本逻辑。
与此同时,科技共同体也需要进行自我升华与提高,通过科学文化建设、规范管理和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杜绝“圈子”文化和“学阀”现象,避免门户偏见,营造公平、公正、民主、包容的学术氛围。
目前,我国科技共同体自治机制在三方面仍有提高空间。
一是学术范畴与行政范畴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需减少其相互干预。如科技共同体根据共同的科学价值观、科学精神和科学规范来开展同行评议、培养青年人才、进行科学传承,若行政干预过多,势必影响学术自主。
二是对经验科学的过分推崇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科学、创新、探索精神的发展,阻碍我国形成和发展系统严谨的科学理论体系。
三是我国科技共同体的自主、自律和自治性仍有待提高。部分科技社团缺少民主办会传统,没有形成自主发展的意识和体制,未能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活动的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未能经常性开展创新文化、职业道德和学风教育,难以真正发挥自律自净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共同体健康发展,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营造有利于科技共同体和科技社团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尊重科技共同体的运行规律,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才,让科技共同体在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人才评价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和政策支持方面的作用。明确学会等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清单,建立承接准入机制和提升专业管理能力,明确学术和行政的边界,使政府、科协和学会各司其职,实现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此外,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深入推进科技社团治理体系改革,建立依法自治、民主办会的体制,倡导平等包容的科学文化。
最后,笔者建议我国尽快加强科技社团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体系和治理结构,严格会员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学会的责任担当,力戒形式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学会人才队伍建设,吸纳青年科技人才、企业及创新创业的科技工作者,为学会健康发展不断地注入源头活水。
(朱文辉为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副主任,万劲波为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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