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秀”频现“盗图秀”
网络购物时,“卖家秀”是除了文字描述等其他方式以外让买家了解商品的最直观方式。好的商品图片在吸引顾客以及增加销量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对于电商平台商家的宣传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商家精心拍摄的“卖家秀”图片被同行盗用怎么办?
近年来,盗用“卖家秀”图片现象在网络平台上频发,而享有著作权的商家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面临举证难、认证难。专家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台可通过区块链等技术维护著作权人权利。
近期,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盗用图片宣传商家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著作权人损失。该案法官提醒,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卖家秀”被盗用商家损失大
服装销售商某缘公司在1688平台经营网店,为了宣传店内一款男童裤子商品,委托他人为此款商品销售拍摄了多张模特造型照片,并约定其对这些图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利。
但一段时间后,某缘公司发现,同行某丰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以销售其店内同款男童裤子,销售数据显示“已售40553件”。
某缘公司认为,某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某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将某丰公司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此案中的现象并非个例,网店经营者邵伟(化名)也遭遇了类似事件。其经营一家女装网店,为宣传需要,特聘请摄影师及模特拍摄一件外套的商品图片,并依法享有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后来该商品成为店铺的爆款商品,每天能卖出600多件。
邵伟表示,现在商家对宣传图片的拍摄要求越来越高,打造爆款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聘请摄影师、模特等人员,花大量时间到世界各地取景,每年在拍摄服装宣传照片上至少要花费60余万元,上架之前还要在广告、运营等方面去推广。
但不久之后,邵伟发现自己网店内的爆款商品销量快速下滑,后来发现某平台的六七十家店铺用其商品图片在卖同款服装。
邵伟认为,这些涉嫌侵权的商家盗用图片的行为实际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使自己的市场销售份额受损非常严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权遇举证难题
邵伟在发现其“卖家秀”图片被盗用后,在去年12月至今年5月间数次向平台投诉进行维权,要求平台删除相关侵权链接,“但平台最终以不同的理由驳回我们的投诉申请,直至今年6月29日才下架涉及的商品。”
据邵伟介绍,平台驳回投诉的理由具体有模特证明文件格式不符、要求提供花絮套图及其他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材料等等。因平台维权无果,邵伟无奈选择诉讼方式维权,将涉嫌侵权商家及平台皆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分析称,根据该条规定,平台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受到侵害的通知后,确有义务根据规定,将通知转送平台内商家,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的措施。
“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前提是,应当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权利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侵权链接等。”刘晓春说,因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相比,著作权权属很多时候较难判别,又因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商家的权益,所以需要有足够确定的、清晰的、充分的证据,平台才能去判断侵权的情况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也因此,权利人在平台进行维权过程中,在举证和认定著作权权属上确实存在难题。
但刘晓春同时也表示,平台可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解决此难题。“目前国内已有电商平台建立原创保护制度,只要著作权人在平台进行首发备案登记,平台数据技术即可根据图像算法、文本算法等来判定是否抄袭或者盗用的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平台在认定侵权成立后,针对侵权商家也会设置一些处罚措施,比如扣分、降权等,总体来说整套机制的建立已经不是难题。”
法官提醒经营者要杜绝
使用未经授权图片的行为
在上述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缘公司一案中,原告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被告商家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构成侵权被告商家要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根据某缘公司提供的案涉图片拍摄原图、《图片拍摄合同》和《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认定原告某缘公司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要求被告某丰公司停止在网店中使用某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案涉图片。
在某缘公司一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结合案涉图片类型、案涉图片的拍摄成本和难度、权利人损失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及获利考量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某丰公司就案涉4张图片向原告赔偿1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案涉图片是商家针对特定商品基于商业推广需求专门拍摄的摄影作品,其独创性和稀缺程度较一般的摄影作品更高。而侵权人是为宣传、销售同类商品的商业用途在网店页面擅自使用案涉图片,其主观过错程度更大,客观上造成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受损等后果更明显。同时侵权网店销量巨大、侵权人因使用图片所获得的利益明显。
审结某缘公司一案的主审法官曹钰也作出提醒,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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