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边万莉北京报道“帮人转账汇款,轻松日入千元。”看到这样的兼职,你会心动吗?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他人虚拟货币交易转账汇款可行吗?千万别犯糊涂,这极有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结果不仅要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进行罚款处理。
投资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欢迎来到21世纪经济报道推出《投教121》栏目,本期将带大家一起了解关于虚拟货币的那些事,别迷迷糊糊犯了错。下面,我们言归正传~
过去十多年时间里,虚拟货币带来的巨大财富效应吸引了众多民众参与其中,也因此滋生了大量犯罪。通过梳理2022年相关裁判文书,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及欧科云链研究院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和诈骗罪是最主要的三种犯罪案由,合计占比超过75%。
欧科云链研究院研究员蒋照生表示,虚拟货币犯罪是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新型犯罪类型。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虚拟货币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面对虚拟货币犯罪,传统侦破手段往往难以应对,而需要借助更多新技术手段。比如采用嵌入监管,通过植入技术手段主动收集和分析区块链网络中的重要数据,可以厘清犯罪资金的来源及去向。技术创新既是数字经济发展之“矛”,也能成为守护数字安全的“盾”。
帮人收款就能赚“好处费”?
今年,耿某在网上找了一个所谓“虚拟货币交易”的兼职,其实就是帮电信诈骗团伙收款、取现、打款,从中挣取“好处费”。耿某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他找来两个朋友,许以一定的费用,借用他们的银行账户为电诈团伙收款。
2022年3月中旬,石家庄市裕华公安分局裕兴刑警中队接到上级线索,王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近期资金流水异常,涉嫌“帮信”犯罪。3月13日,裕兴刑警中队办案民警迅速出击,在河北省辛集市将王某抓获。经查,王某于2021年底因售卖银行卡涉嫌“帮信”犯罪被处理过,没想到他仍不知悔改。今年2月份,王某又按照朋友耿某的要求,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耿某收款、取现等,以此换取每次两三百元的“辛苦费”。一个来月的时间,王某累计获利近万元。
根据王某指认,办案民警于3月21日将其“上线”耿某抓获归案。经讯问,耿某对伙同王某、王某某等人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耿某交代,他是在今年2月份时通过一款网络软件看到有人招收“兼职”,宣称“轻松日入千元”。心动了的耿某加了对方好友后得知,实际的工作就是使用银行账户接收对方的汇款,然而取现,再转账到对方提供的新账户里。耿某心里明白,这其实就是“洗钱”,对方很可能就是电信诈骗团伙成员。
虽然知道这是犯罪,可为了每次两三千元的“好处费”,耿某觉得值得冒险。为了降低风险,耿某找来朋友王某、王某某,使用他们的银行账户接收“上线”汇来的款项,并由王某等人出面取现,而后存入耿某的银行账户,耿某扣除“好处费”后,再将剩余款项转账给“上线”。
截至案发,耿某等人银行账户内涉案资金流水达七百余万元。目前,耿某等人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已被裕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嫌疑人正在追捕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耿某最终将面临着怎样的处罚,从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可以窥得一二。
2021年4月,李某辉开办一工作室,并在某软件平台上注册为虚拟货币商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通过所谓“低买高卖”虚拟币的方式赚取差价。同时,召集李某远等人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买币的钱,然后转移到李某辉的银行卡中。2021年4月至6月期间,李某远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李某辉的四张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均在三十万元以上。被害人陈某等5人被诈骗的9190元先后通过李某远、李某辉的银行卡被转移。李某辉、李某远共获得违法所得13400元,两人均分。
法院认为,李某辉、李某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辉、李某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1782,0.0005,0.01%)4000元、3000元。此外,李某辉、李某远各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虚拟货币犯罪的七大特征
近年来,我国虚拟货币犯罪数量逐年递增,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据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及欧科云链研究院统计数据,洗钱、诈骗、传销、赌博是2022年最常见的四种虚拟货币犯罪形式:54.72%的虚拟货币犯罪与洗钱相关,21.13%与诈骗相关,赌博、传销类案件占比也均在6%上下。
蒋照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究其根本属于下游犯罪范畴,无法独立于它所服务的上游犯罪独立存在,而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所服务的上游犯罪具有明显的集中性,即90%为传销诈骗类和赌博类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虚拟货币犯罪是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新型犯罪类型。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及欧科云链研究院认为当前虚拟货币犯罪呈现以下七点特征,即作案手法专业化、犯罪活动隐蔽化、犯罪团伙规模化、犯罪类型多元化、涉案金额大额化、涉众型特征明显、跨区域特征典型。
作案手法专业化。不同于传统犯罪模式,涉虚拟货币犯罪大都基于区块链网络,通常会要求核心涉案人员具备足够的数字金融知识和数字化实操能力。即便虚拟货币犯罪团伙中学历以中专及以下为主,真正掌握关键技术的人可能并不多,但核心犯罪团伙在作案手法的技术专业度方面还是远超其他传统犯罪模式。
犯罪活动隐蔽化。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活动隐蔽性较高是内外多因素共同导致的。首先,在技术层面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支持全球24小时交易和兑换,具有较高自由度和便捷性,但由于其天然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征,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追踪和审查的难度提升。其次,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还会借助如混币器、跨链交易和监管审查制度尚不完善的交易平台等技术与工具,进一步提升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同时,不少犯罪团伙还会打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旗号实施犯罪活动,普通人难以察觉和辨别。
犯罪团伙规模化。随着监管机构打击力度持续提高,各类虚拟货币犯罪活动背后逐渐形成有组织、有预谋的规模化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往往层级严密、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并摆脱传统互联网犯罪“广撒网式”的作案模式,犯罪流程更清晰、犯罪目标更明确,由此导致的影响和危害也更加显著。
犯罪类型多元化。虚拟货币领域发展日新月异,与之有关的新型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交织叠加。近年来不法分子频繁以NFT、DeFi、GameFi、SocialFi等虚拟货币创新业态为载体,逐步衍生出各类新型犯罪模式,给相关侦破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伴随着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以及在同类案件处理方面的经验积累,我国监管机构对涉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裁决能力也在稳步提升,此前很多难以判定的虚拟货币案件类型正在被解决。
涉案金额大额化。涉虚拟货币犯罪通常会基于互联网社群快速传播虚假信息,虽然可能单个受害者受损金额并不高,但借助社群的指数级传播效应使得涉案金额会在短时间内迅速积累。以2022年为例,尽管涉虚拟货币案件数量有显著下降,但平均涉案金额却不降反升:据SAFEIS安全研究院统计,2021年我国虚拟货币犯罪平均涉案金额为364万元,2022年上涨到2845万元,涨幅超过681.59%。
涉众型特征明显。通常虚拟货币犯罪的涉案人员众多,相关人员背景复杂,涉及金融、技术、财务、营销等专业领域,尽管很多涉案人员自始至终可能都不知晓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活动;在受害人员方面,由于虚拟货币犯罪的专业性和隐蔽性,使得虚拟货币犯罪往往难以在早期被察觉,等到发现时往往一个案件可能已经牵扯成千上万的受害者。
跨区域特征典型。虚拟货币犯罪多借助互联网技术,在跨区域作案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加上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对监管态度存在巨大差异,也为虚拟货币犯罪跨区域作案提供了客观环境。为了应对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很多不法分子会将与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的主体及核心工具安置在海外,但目标对象依旧瞄准国内民众。这种趋势在近两年变得愈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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