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保利宏鑫”)罚款1.23万元,因其违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记者查询发现,台山保利宏鑫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股票代码:600048)旗下全资子公司。台山市,旧称新宁,1992年撤县设市,是广东省江门市代管县级市。
台山保利宏鑫违法事实如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台山保利宏鑫对蓬江区棠下镇天乡村“猛虎跳墙”(土名)范围内内修建庭院、廊道等配套设施。经广东广林粤景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总面积1227.62平方米(商品林),折合1.84亩。
台山保利宏鑫违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该规定如下: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台山保利宏鑫罚款1.23万元,责令限期(2020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日期为2020年3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蓬江林罚决字[2019]第17号。
台山保利宏鑫成立于2017年1月10日,为保利地产全资子公司。
保利地产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台山保利宏鑫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保利地产间接持股100.00%。报告期内,保利地产实现营业总收入2359.81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收入达2237.31亿元,占比达94.81%。
截至4月17日收盘,保利地产报15.82元,总市值为1887.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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