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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二商希杰食品被税务局罚款近9万元
2020-04-21 09: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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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多家企业因违法被处罚。其中,京税稽四罚〔2020〕8号显示,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商希杰食品)因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被处罚,罚款金额89,552.56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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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内容为: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通过查询企查查得知,二商希杰食品成立于1986年8月29日。注册资本12362.5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季凯。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制造豆腐、豆浆、豆制品、豆芽菜、发酵制品、粉制品、面筋食品;销售食品;销售自产产品;批发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委托加工豆制品、米面制品、粉制品、调味品、豆粉、素虾;从事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该企业2007年02月27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7年02月27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数722人。

  

  记者还注意到,该公司主要成员2012年到2018年共变更了5次之多。(闫冬)


责任编辑:谢鑫蕊

二商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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