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科技部通过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清晰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该《规定》适用范围涵盖科学技术活动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比如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
对上述违规行为,《规定》明确,将采取一系列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该《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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