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案件首位。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急速攀升,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生活中,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宣传商品、软文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等行为较为常见,有的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时也会向观众展示“P图”或者AI换脸的产品。这些行为已构成侵权,将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分析,利用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权利主体所属领域集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可辨识的肖像能够吸引流量、产生价值。而在一些涉及虚假代言、超期代言案件中,侵权行为人经常以盗用、冒用姓名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众人物存在代言关系,以不当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不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骗的效果,而且还会对明星本人商业代言的诚信产生不利影响。
赵长新表示,在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行为以更隐蔽的方式出现。其中,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此外,新型网络侵权方式不断出现,如用“P图”、AI换脸等技术伪造他人肖像恶搞等。
调研显示,侵权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侵害肖像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明确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审判规则,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肖像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使用具有可识别性的肖像也构成侵权,造成虚假代言效果时须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如何依法合理使用肖像?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邢建议,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只能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不能随意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赵长新表示,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并留存相应证据。
法官提醒,个人遇到侵害肖像权行为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各类网络平台也要参与治理,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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