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体育界普遍认为,涉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体育大国的站位,表明了我国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同时既是打击兴奋剂犯罪的有力武器,更是提高反兴奋剂治理能力的关键基础性工作,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兴奋剂问题。
中国始终秉承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立场,不断提升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水平。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年1月实施,为依法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自行车是兴奋剂的高危项目之一,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最早被实施兴奋剂检查的项目。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认为,自行车项目的兴奋剂违规案件大多数是围绕体育比赛发生的,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与兴奋剂有关的条款,把矛头直接对准体育比赛,与前述司法解释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将对铲除自行车项目长期存在的兴奋剂“毒瘤”,促进自行车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山东省体育局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把兴奋剂相关内容定位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扩大了兴奋剂管控范围,为精准打击兴奋剂违法行为提供了最有力的司法武器。
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兴奋剂“入刑”,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在兴奋剂违规发生后,调查手段单一、侦办方法落后等难题,对查清事实真相,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将发挥关键作用。同时,大幅提高兴奋剂违法成本,对犯罪行为起到持久震慑。
业内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兴奋剂违规行为,采取的是技术处罚和行政处罚手段,对于涉及违规的运动员主要采取的是禁赛和罚款处罚,对兴奋剂违规幕后人员(如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只有技术处罚和行政处分,威慑力不够,一些体育从业者即使受到禁赛、罚款等行业处罚,依然我行我素,无视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分析称,在侦办各类兴奋剂违规案件中,总有“袖长胳膊短”之感,由于无法动用司法手段,对运动员蛊惑、教唆、甚或提供协助的幕后黑手往往逍遥法外,这是当前兴奋剂问题屡禁不止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兴奋剂问题呈现低龄化特征,并从竞技体育领域向社会体育、学校体育、食品药品等其他领域蔓延,传统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已经难以全面解决兴奋剂问题。
据了解,在具体反兴奋剂工作中,涉及体育、公安、司法、纪检、市场监管、药监、卫生、教育、残疾人联合会等各部门,并存在跨省市、地区,甚至跨国界等复杂情况,需要综合协调治理。
山东省体育局有关人士表示,兴奋剂“入刑”为国家级、省级反兴奋剂主管部门加强兴奋剂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将有力扭转治理兴奋剂问题中拳头不硬的被动局面。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表示,长期以来,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兴奋剂在自行车项目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协会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国内兴奋剂源头管控相对薄弱,网络销售兴奋剂乱象丛生,对严重兴奋剂问题处罚落实不力,使用兴奋剂判罚成本太低等原因,有人仍然铤而走险,发生恶性兴奋剂违规事件。
虽然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禁赛等处罚,但有的人在被终身禁赛以后依然与省市合作,继续从事体育领域工作;有的人采取非法手段,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情节恶劣,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些行为,协会却没有更有力的治理手段,无法有效地从根源上彻底遏制兴奋剂的违规行为。
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表示,涉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对保障中国代表团干干净净参加2022年北京冬奥会至关重要。下一步将设立反兴奋剂专员,打造科学合理、运行流畅的运动队内部反兴奋剂工作团队。把反兴奋剂工作纳入程序化参赛整体安排,打造纯洁无瑕的冰雪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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