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脱口秀演员和原东家之间的合约纠纷,原本大家只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可一条微博却几乎把每个人都拖入焦虑中。
王越池(艺名“池子”)在其微博爆料称,中信银行未经其本人授权,以“配合大客户要求”的理由,将其近两年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打印出来,并交给与其存在经济纠纷的上海笑果文化传媒公司。
在池子发布上述微博后的短短两个小时内,“中信银行”便登上了微博“热搜榜”,评论区一片沸腾;3个小时后,上海笑果文化传媒公司发布声明表示一些取证等行动“均是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之下进行”。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发布致歉信,承认“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并宣布撤职涉事支行行长。事件持续发酵,上海银保监局昨日正式介入调查。
诚然,传统金融机构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已经处于严格的监管体系之下,并一贯具备严谨的操作流程。但池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泄露事件,似乎又揭开另一个现实:成熟“规矩”的背后,或许也规避不了人为操作的可能。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已成为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内容。而金融数据的传统保护理念是否还能顺应时代发展?保护客户隐私底线是否会轻易被现实利益所突破?这些,都让我们忧心忡忡。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亟需完成从客户资料保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转变,但这个问题尚未引起足够关注。”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法学博士江翔宇认为,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不但违反商业银行法,还违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关于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客户资料普遍实现了信息化和数字化,对客户资料的保密也必然延伸到对金融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层面,这两者的角度和侧重是有一定维度差异的。只有落实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才能进一步合规使用、共享数据,实现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
监管的态度是明确的。2018年5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特别要注意的是,此正式版本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明显的是增加了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应用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遵循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
2020年也成为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立法的重要时期。3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 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详尽的一份标准文件。
今年2月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保护义务提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要求,具有标志性意义。而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全生命周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此外,专门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已被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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