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事关每个人的利益,我国《劳动法》也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绝非说辞就可以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便披露了一则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员工的劳动纠纷民事判决。根据判决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认定,捷信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此前判决,捷信公司应给付李某赔偿金41670.7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5年老员工被扫地出门
判决书显示,李某此前在捷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烟台。2014年12月,李某与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销售部高级销售代表,采用不定时工作制,薪酬和福利为月度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260元,津贴2880元/年,合同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岗位及用工制度、福利均无变化,约定薪酬为月度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360元。双方实际履行为自然月计薪,每月最后一日发当月工资。2015年8月28日,李某签收了捷信公司的《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2019年11月21日,捷信公司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载明,因李某严重违反捷信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2019年11月21日起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李某于2019年11月29日之前到捷信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至于李某到底违反了哪些规章制度,捷信方面称,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在为两位客户分别办理两笔购买手机的贷款合同时,填写了相同的M1A码。
捷信方面表示,上述情况经公司相关部门对客户进行回访调查,印证了李某违规的事实。故而,根据李某入职时填写的消费人员行为规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且不应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对于捷信方面的说辞,李某表示不予认可。李某称,捷信公司所述的情况,实际是客户叶某在购买了手机后,在没激活的情况下因手机颜色不喜欢,于第二日更换了同品牌同型号别的颜色的手机。而另一位客户施某在购买手机时,又购买了叶某退回来的手机,所以导致两个客户的IMEM码(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相同。捷信公司所说的IMEM填写错误,经核实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害。
捷信公司二审败诉
纠纷发生后,李某以自己为申请人,捷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裁决书,但双方对此结果均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具体来看,捷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捷信公司无须支付李某2019年10月工资差额458.86元;2.无须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41670.70元;3.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依法判决捷信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6元,案件受理费由捷信公司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捷信公司主张无须支付李某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提交的数据截图以及客户回访录音材料系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违法解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捷信公司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670.7元。同时,驳回捷信公司与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捷信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捷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捷信公司以其单方制作的数据截图以及客户回访录音材料,作为其合法解除与李某合同的证据,对此李某并不认可。李某在答辩中所述的事实,在手机销售中具有合理性。而捷信公司未对李某所述的事实进一步核实,且在审理期间,双方确认该手机的购买者均已按时将贷款全部还清,并未给捷信公司造成损失,故一审法院确认捷信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捷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捷信消费金融成立于2010年,是原银监会首批设立的4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也是唯一一家外商独资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70亿元。
2019年全年,捷信消费金融的利润总额15.45亿元,较2018年的18.75亿元下降17.6%;净利润11.4亿元,较2018年的13.96亿元下降18.34%。从上半年财报来看,捷信半年亏损达到约49亿元人民币,总体借款额剧降44%,准备金增至约142亿元人民币,雇员减少35%,预期运营成本减少四分之一。
捷信消金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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