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某辉、许某会诈骗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费金融公司”)253万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董某辉、许某会二人上诉未果,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即判令被告人许某会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董某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21年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董某辉、许某会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鄂0106刑初1284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消费金融公司系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6年1月8日,消费金融公司与鼎鑫(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鼎鑫公司为消费金融公司推荐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被告人董某辉、许某会在获知可以通过鼎鑫公司获取贷款后,于2016年8月30日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注册成立了铁力市汇金众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众鼎公司”),许某会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辉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事,并聘请被告人孙某为业务员、会计。被告人许某会、董某辉,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及周边地区,通过中间人寻找农户,以贷款成功后向中间人及农户支付好处费,并许诺农户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为条件,收集农户信息,随后指使孙某利用获取的农户信息,伪造农资、房产照片、土地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制作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通过鼎鑫公司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2017年10月至12月间,三被告人以上述手段,利用21名农户的虚假信息,骗取消费金融公司人民币253万元,造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实际损失24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辉、许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辉、许某会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辉、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辉、许某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证据证实贷款诈骗行为由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均起到主要作用,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董某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会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董某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裁判文书网于2021年1月7日发布的《董某辉、许某会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鄂01刑终472号)显示,原审被告人董某辉均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董某辉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其未分得赃款,原审量刑过重。董某辉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董某辉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骗取贷款的数额不应按照贷款总数来认定,而应扣除鼎鑫公司截留部分。
法院认为,原审已认定董某辉未实际支配和使用赃款,系从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被害单位消费金融公司“惠农贷”仅针对农民放款,许某会、董某辉假冒农民名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许某会、董某辉提供的虚假资料发放贷款。鼎鑫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共同犯罪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其截留的部分贷款应予追缴。许某会、董某辉在取得贷款后支付的有关费用,系其为犯罪而付出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综上,上诉人董某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上诉人董某辉、原审被告人许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某会系主犯,董某辉系从犯。对董某辉应当减轻处罚。许某会、董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新华融媒看财经报道,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发起人股东为湖北银行,持有该公司31.91%股权。湖北消费金融此次被骗贷253万元,究其原因,是该公司对代理渠道商缺乏有效监督、风控管理不到位。早在2018年,该公司就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被银保监会处罚。2018年1月23日,湖北消费金融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遭银保监会罚款40万元;4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许某会等人每次都会给鼎鑫公司来做尽职调查的人送钱或礼物,鼎鑫公司相关调查人员只是走个形式,并没有做实际调查,所以知道许某会等人提供贷款人的资料是假的。鼎鑫公司在明知贷款虚假的情况下仍向湖北消金公司推荐虚假贷款人。
湖北消金公司2020年半年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该公司总资产为85.91亿元,较年初下降3.05%;总负债为71.14亿元,较年初下降3.70%;实现营业收入5.51亿元,同比下降15.96%;实现净利润366.24万元,同比下降93.48%。该公司净利润急剧下滑,可能是受到了其内控管理不到位、风控管理流于形式和此次被骗贷等因素的影响。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7日,注册资本9.4亿人民币,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0%。
公司官网显示,公司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是全国第8家、华中地区首家开业的全国性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总部设于武汉,业务半径辐射全国,在武汉、北京、上海、深圳、成都、西安等地设有管理团队,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快捷、灵活、安全的高品质消费金融服务。公司主要股东包括: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科技”,000100.SZ)、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武商A”,000501.SZ)。
湖北消金
湖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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