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达31家,主要面向传统银行覆盖不足的长尾群体进行展业,形成与传统银行互为补充的消费金融业务格局,对推动消费增长、提升金融普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行业发展情况看,个别机构贷前审查、委外催收合作管理等问题频发。据不完全统计,去年,监管部门开出的涉及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罚单共8张,涉及7家机构,被罚没总金额超3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加快弥补消费金融行业监管短板与弱项,《办法》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出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推动消费金融行业稳健发展。
监管指标的调整变化是此次《办法》的亮点之一,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办法》更加突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2个专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欧阳日辉表示,消保机制建设属于系统性工程,关系到消费金融公司的各个业务领域,需重点加强内部制度体系建设,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完善内控管理要求,使消保工作真正成为内部管理的压舱石和稳定器。
上述负责人表示,加强对合作机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研究表明,消费金融的稳健发展对提振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助力经营主体提高绩效等具有积极作用。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消费金融机构应以《办法》为契机强化合规管理,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数字化。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需求,因地制宜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消费信贷产品,精准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体验。还可以配合国家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推出二手汽车、新能源汽车、大宗家电等专属贷款产品。消费金融公司作为经营消费信贷的专业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发展中将发挥更大作用。(经济日报记者王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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