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剑指助贷行业乱象,“会员费”、“双融担”将迎来终结
2025-04-11 09:46:28
文章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9日讯 一场关乎万亿助贷市场格局的重构,即将拉开帷幕。


  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以下简称“新规”),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新规剑指助贷行业长期存在的收费不透明、风险定价失序、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顽疾,要求商业银行全面强化总行集中管理责任,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并动态披露,严控综合融资成本,推动互联网助贷行业从“野蛮生长”向“合规驱动”转型。


  “此次助贷新规针对互联网助贷模式的贷前、贷中、贷后各重点业务环节提出规范要求,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具有直接约束作用,对助贷平台具有间接约束作用。”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


  业内认为,过去助贷行业通过融资担保费与会员卡权益费进行盈利的模式或将难以为继。与此同时,市场更加规范对头部机构是利好,优质机构有望在普惠金融领域开拓新增长点。而整体来看,将有效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会员费”“双融担”将面临重大合规挑战


  对于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定价机制相关,是本次新规最受关注的内容。


  新规在第六条明确提出两大核心要求:一是增信服务费透明化的要求,即明确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并明确费用区间,禁止增信服务机构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提高费率。二是动态穿透监控增信机构实际收费的要求,即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


  当前助贷市场中,“双融担”、“捆绑会员费”等灰色操作屡见不鲜。中国网财经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平台以“VIP提额”“优先放款”为诱饵,强制借款人购买数百元会员服务;另有机构通过引入多家担保公司“分摊收费”,比如将一笔贷款拆分为“24%基础利率+12%担保费+9%服务费”等组合,使实际年化成本飙升至36%。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新规落地后,此类“左手利息,右手会员费、担保费”的利率拆分游戏将彻底终结。


  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表示,新规颁布并实施后,未来增信服务费将直接在合同中向借款人列明,此前实践中通过诸如“双融担”等模式变相收取费用拓宽利润空间相关做法的合规性将被质疑,或不能得以延续。


  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利率,《意见》中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不难看出,助贷新规将助贷综合定价的上限引导至24%以内。


  “以前商业银行等资方与增信服务机构各算各的利率,现在要将包括增信费用在内的各项款项纳入综合融资成本且不得超过24%的司法保护上限。这意味着各机构之间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此前24%之上的“风险型”产品或再无生存空间。由此,整体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业务和定价模式都将在短短数月之间面临重大调整。”


  苏筱芮也指出,此前部分助贷平台通过“双融担”叠加会员费,将实际年化利率推高至36%,而新规实施后此类操作将彻底失效。而助贷平台的收费类目、收费金额等未来将会产生整体下降。


  名单制准入助贷行业将加速洗牌


  新规还从准入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进行了规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同时“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新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以后每家商业银行、持牌消金合作了哪些助贷平台,都一目了然了。”有助贷行业人士表示。


  “这也意味着,助贷行业将加速洗牌,头部机构凭借合规能力和科技优势可能获得更多资源,而中小机构若无法满足准入标准(如资本实力、数据治理能力),可能无法达到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或面临退出风险。”刘新宇律师认为。


  苏筱芮同样指出,准入门槛方面将严格把控助贷资质,这充分表明助贷业务不再是“无门槛”业务,有对口合作机构的主责部门。苏筱芮预计,后续助贷从业机构将面临大洗牌,一批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助贷机构将被淘汰出局。


  从规范和平衡行业发展的角度,助贷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


  由此,刘新宇律师认为,分润模式的合理合法性再次得到了确认,而关于分润的支付规则——要求助贷机构收取的合作费用金额的支付进度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一致,这意味着助贷机构、增信机构与商业银行对于逾期、坏账等问题系共担风险,既往模式中一方利用其主导地位“躺着赚钱”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评价,整体来看,新规将推动银行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是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填补助贷业务监管空白的表现,也将有效地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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