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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客被盗,旅行社被判赔偿4万余元
2020-06-19 09:34:11
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

摄影爱好者史先生夫妇跟团去云南旅游,在途经服务区用餐时,两人放置于大巴车上的贵重相机、镜头和现金被小偷盗走。史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未尽到责任,起诉索赔损失。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旅行社存在过错,赔偿史先生夫妇4万余元。

  

  史先生夫妇报团去云南旅游,在乘坐旅行团的大巴车途经服务区用餐时,他们将携带的相机及镜头等放在车上,结果被小偷偷走。半个多月后,两名窃贼被当地警方抓获。两人供述,他们开着车寻找目标时盯上了旅行团的大巴车,一直尾随至服务区内。两人趁车上无人之机,拉开车后侧未关好的车窗,将车上一个装有4900元现金和相机、镜头等物品的相机包盗走。

  

  经鉴定,史先生被盗的相机、镜头和现金价值合计98000余元。两名窃贼后被法院判刑,但是史先生夫妇只得到被告人家属赔偿的5万元,这与他们的实际损失还相去甚远。于是,夫妇俩提起诉讼,认为旅行社在服务区组织游客休息用餐时,车上未留人、车窗未关好,没有尽到义务,是造成他们财物被盗的主要原因,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辩称,旅游团领队已经提示了游客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不要打开车窗,不要把物品放在车内。史先生夫妇未听领队的事先提示,私自打开车窗,下车时忘记关好车窗,造成损失是个人过错。

  

  法院认为,经生效判决认定,史先生夫妇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被盗窃导致财产损失,盗窃行为发生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上,且犯罪分子是经未关好的车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史先生夫妇作为游客,离开所乘坐的旅游车时,对旅游车的车窗、车门是否关闭等涉及车辆的问题,无注意义务。因此犯罪分子经未关好的车窗进入车内盗窃,非史先生夫妇责任。旅行社也没有出示在游客下车用餐时提示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的证据,因此旅行社对史先生夫妇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史先生夫妇42000余元,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史先生夫妇6000元。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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