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旅游8月16日电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旅游团队购物经营者不得组织开展包厢式购物活动。消费者在旅游团队购物场所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条例》强调,旅行社不得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旅游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方式向合法的中间人支付旅游佣金。旅游佣金需经双方合同约定,遵守行业自律规则,通过公对公账户结算,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管。
《条例》指出,旅行社不得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委托他人经营企业所属部门或者服务网点,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不得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开具电子行程单;或者虚构、假借导游人员信息开具旅游电子行程单;不得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进行同城转交;不得编造、制造旅行困境,拒绝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强行推销商品或服务;未经旅游者书面委托,不得代替或者模仿旅游者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安全风险确认等涉及旅游者重大权益的文书上签字。
《条例》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不得伪造、盗用、租借他人资质。在线旅游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在线上直接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业务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营业执照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及旅行社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其他重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歪曲、虚构、隐瞒信息。
《条例》表示,在张家界执业的导游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自然地理、人文历史和旅游管理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定等内容的培训。非本市导游统一纳入张家界市智慧旅游监管系统。景区讲解员由景区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景区所属经营主体联合培训。讲解员仅限于本景区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咨询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条例》规定,旅游团队购物经营者不得组织开展包厢式购物活动。除以专程购物为旅游目的的旅游团队外,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购物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专门购物环节或者自由活动时间,纳入旅游行程管理。此外,还规定旅游团队在旅游期间的专门购物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小时;在餐饮与购物一体化的场所安排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设置在景区内的购物场所纳入旅游团队购物环节管理。消费者在旅游团队购物场所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条例》明确,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捆绑销售旅游项目,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相互削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旅游经营者不实行旅游佣金公对公结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伍策 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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