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东北女子飞机上猝死”一案做出了二审判决。2017年,家住哈尔滨的符明云乘飞机从哈尔滨前往厦门途中,忽然晕倒,飞机返航后,符明云被送到医院,但最终被确认无生命体征。事发后,符明云的儿子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符明云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但认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且根据“实质上的平等”,认定航空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符明云之子38.9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符明云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子乘飞机经停起飞后“猝死”
第一程航班就曾晕倒
2017年12月17日,55岁的符明云乘坐某航空公司由黑龙江哈尔滨飞往福建厦门的航班,途中经停江西南昌。但在飞机从南昌起飞,计划前往厦门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17日晚8点52分,乘务员在经过符明云的座位时,发现符明云已经晕倒了,经过同机一名护士的检查,发现当时的符明云不但意识全无,甚至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
经过机上人员的抢救,符明云一度恢复了一点意识,此时飞机也已经决定返航。从发现符明云晕倒到飞机落地开舱,机场急救人员开始救治符明云,时间仅有33分钟。
符明云被送下飞机后,曾在江西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当晚11点10分,符明云被医院宣布无生命体征。江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符明云的死亡原因被注明为“猝死”。2018年1月14日前后,符明云的独子符海涛将符明云火化。
事发后,涉事航空公司曾表示,符明云的身体状况在从哈尔滨起飞前往南昌的航段中,就曾出现过问题。据介绍,当天第一段航班登记时,符明云正常登机,意识清醒,行走正常。下午4点56分左右,乘务员为符明云提供餐食时,发现符明云身体状况较为虚弱。17时左右,乘务员发现符明云晕倒了,同机的医生和护士查看符明云的情况后,给符明云服用了5粒速效救心丸。符明云很快恢复了意识,并经机场同意调整至头等舱,由医生在旁照看。
期间,乘务长曾询问符明云是否需要就近备降或经停南昌时叫急救人员进行救治,符明云则表示自身已经好转,可以继续乘机。经停南昌过程中,其余乘客下机,乘务员因符明云身体较为虚弱,并没要求其下机,但符明云拒绝了乘务员帮忙联系其家人的询问。当晚8点30分左右,“航班正常经停南昌后关舱,乘务员就询问符明云是否联系到家人,符明云回复称已经联系到家人,但现场有没有联系我们不知道”
这一次飞机起飞后,悲剧降临了。
女子独子自行火化尸体
一审法院判航空公司担责4成
符明云离世后,其独子符海涛将涉事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明云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为97万余元。此外,一审法院审理中确认,就在起飞前4个月内,符明云曾先后两次因胸腔积液前往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住院治疗。其中第一次住院12天,出院确诊为胸膜炎、胸腔积液、糖尿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缺血性心脏病;第二次住院9天,出院确诊为胸腔积液、糖尿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缺血性心脏病。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因为符明云的尸体被符海涛火化,未能对其进行尸检,因此不可归责于航空公司。此外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一审法院认定符明云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
但一审法院表示,航空公司自认符明云在第一航段中出现了晕倒症状,并在服用速效救心丸后恢复意识,在航班途径南昌时,航空公司未让符明云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航空公司应当认识到,航空器作为一个特殊的封闭式空间,在旅客发生疾病时,其诊疗条件、环境必定不如地面。在符明云于第一航段已出现严重身体不适症状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在航班正常经停南昌时,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明云下飞机,而选择继续承运符明云正常启航,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一审法院因此认为,“航空公司的过错行为虽未对符明云直接造成侵害,但客观上开启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源,航空公司应当对符明云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考虑到法律强调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应当是实质上的平等,对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为公平原则要求的,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尤其是丧失生命的人无疑是居于弱势地位”,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符明云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赔偿其儿子38.9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定航空公司无责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符海涛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则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旅客在出行时未遵医嘱,应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对旅客进行尸检需要符海涛的同意,航空公司已去函告知只有尸检结论才可能赔偿,符海涛拒不尸检,且自行将符明云尸体火化,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此,符海涛回应称,事发后,在双方交涉过程中,航空公司从未向提出要尸检,反而曾多次要求家属尽快火化。符海涛称,当时是在第一轮调解未能得到答复的情况下,由于尸体停放费用过高无法负担,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才无奈火化。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海涛二审中明确没有证据证明符明云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航空公司也未主张该死亡是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是主张该死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符明云在飞行第一阶段出现晕倒并经尽力抢救恢复意识,乘务人员证实在南昌经停时,其状态不错,并选择留在机舱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在此过程中航空公司均予协助,尽力予以照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相反,此时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即下一阶段是否继续乘机飞行。符明云选择继续乘机,航空公司合理附的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明云下飞机,而是继续承运符明云正常启航,其行为违背了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而认定航空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符明云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符海涛的全部诉讼请求。(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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