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7日讯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铁路局研究修订《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0号)》,形成《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100%实名验证验票。购买车票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办理取票、改签、退票、挂失补办、检票、验票、乘车、领取报销凭证等业务时,应当提供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不具备实名售票条件的乘降所,可在旅客列车上实名购买车票。外国人和境外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包括发证机关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提供售票、乘车等服务。
《意见稿》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破坏、损毁、占用实名查验设施设备、场地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逃避车票实名制管理或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意见稿》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强调,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进站、乘车服务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透露,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伍策 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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