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在A省,“坑骗”在B省,超低价揽客入团,全程购物环节塞满……有媒体调查发现,有的旅行团采取跨省流动“挖坑”方式,坑骗游客,扰乱旅游市场。
这可谓图谋不轨,声东击西,有意规避监管,进而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的新动向,值得关注。近年来,一些相邻省份共建旅游市场,允许旅行社跨省经营,但相应的跨省执法机制并没有建立。这不仅是个缺失,同时也让一些旅行社看到了另类“商机”,一批经营“坑团”的旅行社注册在A省,“坑骗”在B省。
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往往能够得逞。因为相关机制所限,在B省被坑的游客向当地投诉举报,B省监管部门并不是也不能予以直接受理,而是只能通过向A省发送提示和协查函的方式进行监管,这样难免监管乏力、滞后,结果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从中获利,旅客上当受骗。
跨省旅游方兴未艾,利好多方。跨省旅游“坑团”呼唤、也倒逼监管部门及时上手,全力“填坑”。一方面,对于旅游团产品,文旅监管部门可允许适当降价促销,但要严查超低价“倾销”,尤其是背后隐藏购物回补的超低价团。同时要进一步扩大“超低价团”投诉举报渠道,对恶意扰乱旅游市场,暗藏消费环节的超低价团严肃查处,追查上下游利益链条,让跨省旅游“坑团”难以成行,失去市场。
鉴于“坑团”往往跨省经营规避监管,谋取非法之财,旅游消费环节又分属文旅、市场监管两部门负责,相关查证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实际,各个省份在打通旅游资源的同时,应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查处机制,明确消费发生地监管主体责权,实现跨省执法、跨省追查,让跨省旅游“坑团”无所遁形,彻底凉凉。
事实上,“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几大要素,发展旅游购物也是打响地方品牌、提升消费体验的重要环节。基于这样的认识,整治旅游购物乱象,也就不是简单取消购物环节,而应通过合理监管,使之丰富旅游市场。要对旅游市场进行常态化监管抽查,严控购物中制假售假、高价欺客等行为。这既是市场和游客的期盼,也是从源头上避免和防范跨省旅游“坑团”乱象发生的题中应有之义。(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张国栋)
张国栋
联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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