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19日电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个别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范技术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让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持续排污,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
日前,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发布了一起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按国家规范检验机动车排放案例。
【案例回顾】
2023年11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值班电话接群众举报,反映“益阳市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不负责任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且环检报告不实”。接报后,赫山分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公安部门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属实。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企业车辆检测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10月30日9时12分-9时26分,该企业在对一辆牌号湘A K**P3的轻型柴油货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采样管固定架,尾气采样管在检测中因震动脱离车辆排气筒,导致检测数据失实。该企业未及时调整重检,仍为被检测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检测时采样管脱离排气筒
【依法查处】
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赫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标准,依法对该企业做出了“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罚没违法所得车辆环检费用1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本案中,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锁定证据,既有效防范了涉案人员相互串供、毁灭证据,又大幅提升了办案效能。不仅对涉事企业“未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对其他心怀侥幸、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企业起到了强力震慑作用,警示企业一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坚持合法经营。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李江 何喆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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