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上市公司爆了大雷!
做为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的公司——金凰珠宝,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了大量黄金融资,结果这些黄金被拿去检验,发现竟然是假黄金。
被卷入的机构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
据悉,目前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
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
“实物黄金质押+保险公司承保”融资模式
据公开资料显示,金凰珠宝成立于2002年8月,于2007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0年8月18日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KGJI。
其官网介绍称,金凰珠宝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批发于一体的大型黄金首饰生产企业,是国内较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
近几年来,武汉金凰珠宝通过信托融资非常频繁,而2019年下半年开始,金凰珠宝涉及长安信托、东莞信托、民生信托等公司的多期信托计划均出现逾期,相关产品规模合计达数十亿元。涉事的多家信托机构遂提起司法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金凰珠宝所质押的黄金。
2020年以来,金凰珠宝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达22次,累计执行标的额达102.57亿元,其中有多个标的被重复执行。最大的一笔执行标的达16.36亿元,公司董事长贾志宏持有的金凰系相关公司的股权也已被冻结。
而我们知道,今年的黄金价格,涨疯了。
但是在这样涨了一年的黄金牛市行情之下,连作为笑谈的中国大妈都解套了,为什么有家做黄金的公司竟然成为被执行人?
据了解,上述涉及金凰珠宝相关信托成立时,即通过质押实物黄金和保险公司承保的方式,设置了“双保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保险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标的黄金应经过双方认可的具有黄金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拿长安信托-金凰珠宝贷款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控措施来看:
1、黄金质押:
金凰公司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于上金所AU9995标准的实物黄金质押(静态质押),信托放款前,质押物本金质押率控制在70%以内。
2、保证担保:公司法人代表贾志宏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3、监控措施:
【质押物管理】①质押实物黄金直接保存于武汉本地商业银行保管箱中(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封存。②质押期间内,不进行查库(保证质押物安全),保管箱不开封,做到静态质押。【质押物保险】质押实物黄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财产保险(基本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同时保险公司承保黄金的重量及质量),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信托受托人;质押黄金接收并存放于银行保管箱后,保管箱将封存,长安信托及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持有保管箱钥匙及密码;项目存续期间,保管箱不可开封,做到静态质押。
产品违约
黄金还是假的
早在此前,已有多家媒体爆出,2019年开始,金凰珠宝的经营情况开始恶化,多期信托计划出现逾期。
“公司在注意到金凰珠宝相关情况后,作为受托人严格履职、严密监控,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上述项目项下均设置了黄金质押担保,且全部质押黄金均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民生信托为保险单项下第一受益人。”民生信托方面表示。金凰珠宝用于信托融资中所质押的黄金,在信托公司进行违约资产处置时检测发现质量和重量不符合标准。
由于所质押的黄金已被投保,信托公司转而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结果遭拒。
据悉,民生信托依照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向金凰方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相关融资提前到期,并提起司法程序,此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部分质押黄金进行了查封。
不过,2020年5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生信托送达的检测报告显示,质押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
据民生信托方面透露,在相关金凰信托计划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主持了质押黄金交付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黄金的出库、检测、运输、清点、封存过程,此外民生信托与人保财险和大地财险为共同管理人,只有“指纹+身份证件+钥匙”验证通过时,存放黄金的保管箱方可开启。
而在对抵押物黄金进行处置前,第三方机构再次对抵押物做了检测,结果却显示黄金质量和数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
这次事件源头要追溯到2018年。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增资和收购股权以69.98亿元获得三环集团有限公司99.97%股份,进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襄阳轴承27.93%股份,被称为“湖北国企改革新样本”。
这笔近70亿的交易中,有42亿是向外寻求的融资,其中金凰系旗下的金凰珠宝以黄金抵押贷款为底层资产的信托计划,是融资的一大“主力”,涉及长安信托、民生信托、北方信托、安信信托等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
据悉,目前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涉及十几家信托公司。
“踩雷”信托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人保回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公开信息显示,在金凰珠宝所的信托产品出现违约后,信托公司纷纷提起司法程序,并且对部分质押黄金、股权进行了查封及冻结。
据人保方面介绍,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鉴于上述条款的限制,双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的方式,将黄金标的扩展承保。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即《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的约定为基本遵循,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此外,保险合同第26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条明确约定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为被保险人外,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条款,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人保方面表示,目前被保险人武汉金凰并未向人保财险提出任何保险索赔,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信托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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