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文书,平安信托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泓海”)的违规担保迎来一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泓海就所涉及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天资产”)债务,向平安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情起源于2017年8月,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向其提供信托贷款3.5亿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年利率9.5%,邓天洲、黄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蹊跷的是,贷款到期前一天,2018年9月12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调整为24个月,贷款利率自原贷款到期日起调整为年利率18%。对此,平安信托方面未对界面新闻就此协议作出解释。与此同时,江苏泓海向平安信托提供《承诺函》,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Wind资料显示,江苏泓海是中天能源(600856.SH)的控股孙公司,2018年邓天洲辞去中天能源法人代表时,由黄博接任,中天资产为两人分别持股50%的公司。
补充协议签订同期,中天资产就再未支付本息,催要无果后,2019年5月,平安信托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得到仍然无法偿付的结果,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时平安信托却选择撤回对江苏泓海的起诉。最终,南京中院判决中天资产返还平安信托3.5亿元并支付利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撤回后再次单独起诉江苏泓海,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主要是由于法院方面的程序调整。
令人意外的是,在邓天洲、黄博提供的有关承诺函的情况说明中,两人则表现出江苏泓海的担保行为不仅是无奈之举,更是被平安信托所欺骗。
他们表示,签订补充协议时,中天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查封,如果江苏泓海不能提供担保,平安信托方不仅贷款不能展期、更有可能立即进入诉讼程序,迫于贷款逾期压力签了字。
此外,他们还认为,让江苏泓海出具《承诺函》是与平安信托为江苏泓海发起15亿元清洁能源产业基金相关联且互为前提,江苏泓海出具担保《承诺函》后,平安信托后续并未成立基金,表明其要求江苏泓海提供追加担保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
平安信托对此回应称:“因借款人中天资产、保证人邓天洲、黄博及江苏泓海等出现违约情况,我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义务人的相关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我公司认为,江苏泓海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正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
一方主张违规担保、越权行为,另一方主张白纸黑字的合同,争议的焦点自然落在了江苏泓海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上。
实际上,早在2019年6月,上交所便对中天能源(600856.SH)发出问询函,要求其详细说明江苏泓海的对外担保情况,当时公司矢口否认,声称“江苏泓海对外担保应当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经核查后发现并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承诺函》属于违规担保”。
但是,裁判文书中显示,与此事直接关联的江苏泓海董事会决议为公司自己“挖了个坑”。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表示:“本公司出具《承诺函》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策而仅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基于董事会决议,中天资产和江苏泓海又没有股权关系,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平安信托作为善意相对人,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是风险真的就解决了吗?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有比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平安信托作为专业投资人,完全有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孙公司的章程进行尽调,对于普通公司可能构成善意相对人,但对于平安信托这样专业的金融机构,不应构成善意相对人。所以,二审还是存在一定变数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担保有效性的矛盾点上,王怀涛律师认为,平安信托还是有义务查询一下公司章程的,查询后针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疑,经过解释以董事会为准后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但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
此外,中天能源因为对外担保未披露也收到了罚单。
2020年9月10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对中天能源等3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天洲、黄博均被罚90万元,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的违法事实就包括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罚单显示,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发生17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亿元。截至9月18日公告时,公司对违规担保已确定需承担的债务金额为12.5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天能源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十大股东名单中,4个席位和信托公司有关,分别是第一大股东“中原信托-中原财富-成长434期-中天能源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英大基金-民生银行(5.370, 0.00, 0.00%)-渤海信托-渤海信托·君乾1号单一资金信托”、“浙金·汇利4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平安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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