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并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股东监管,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要求。同时,进一步落实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办法》拓展了信托公司业务空间。明确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上述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之外的其他业务,相关许可条件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办法》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另外,《办法》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办法》还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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