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泰康信托“鲲鹏202”号亏损背后 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未来在哪里?随着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嵌套其中的集合信托计划也受到拖累。近日“鲲鹏20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鲲鹏202号”)投资出现亏损将国投泰康信托推向了风口浪尖。针对后续分配事宜,4月18日,国投泰康信托方面对本报记者回应称,上述产品清算期间已多次对B类委托人进行了信托利益分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非现金类资产待变现后,将继续对B类委托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在分析人士看来,“资管新规”后,此类结构性信托产品无疑将面临更为严苛的监管规则,例如,优先级认可度更低且只能设定低杠杆比例,产品可行性范围大为降低。
随着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嵌套其中的集合信托计划也受到拖累。近日“鲲鹏20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鲲鹏202号”)投资出现亏损将国投泰康信托推向了风口浪尖。针对后续分配事宜,4月18日,国投泰康信托方面对本报记者回应称,上述产品清算期间已多次对B类委托人进行了信托利益分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非现金类资产待变现后,将继续对B类委托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在分析人士看来,“资管新规”后,此类结构性信托产品无疑将面临更为严苛的监管规则,例如,优先级认可度更低且只能设定低杠杆比例,产品可行性范围大为降低。
“受伤”的B类投资人
4月18日,本报记者了解到,国投泰康信托在2019年发行的一笔名为“鲲鹏202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出现投资亏损并涉及债务重组。
这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9年1月,发行规模为5.2亿元,为结构化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次级债等各类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标准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投资人划分主要有两大类,A类投资人、B类投资人,A类投资人:B类投资人的比例是3:1。一位信托行业观察人士介绍称,通常涉及A类、B类的信托产品一般都指结构化信托产品,A类投资人可以优先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兑付,也就是高净值的社会投资人,然后才是B类投资人,也就是机构投资人,A类投资人风险比B类投资人低。
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鲲鹏202号”出现投资亏损的主体仅涉及B类投资人,在发行产品时,四川中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科贸”)作为B类投资人认购了这笔信托计划。公开资料显示,中腾科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主要有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矿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等经营活动。
国投泰康信托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称,信托计划推出后,中腾科贸作为B类委托人投资金额为1.3亿元,项目到期日为2020年4月9日,当时计划中持有的部分债券资产有违约的情况。在信托分配期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向A类投资人足额分配了本金和收益,A类投资人全部正常退出本信托计划。产品清算期间已多次对B类投资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非现金类资产待变现后,将继续对B类投资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在信托人士看来,A类投资人作为优先级获得了B类投资人的安全垫,在B类投资人未完全损失的情况下,A类投资人优先兑付且没有损失。本信托计划的A类投资人已经退出,后续可能的损失或者收益都全部由B类投资人承担和获得,这是B类投资者一开始就面对的合同约定,即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可能承担更高的损失。
争议三方权责界定
2020年以来,信托行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延期案例不少,其中大多数案例都主要涉及高净值的社会投资人,本报记者梳理发现,B类投资人出现亏损的案例还是首次出现。
值得关注的是,在“鲲鹏202号”亏损事件背后,投资人、投资顾问、信托公司责任界定情况也一度引发争议。本报记者注意到,“鲲鹏202号”的投资顾问为民生证券,民生证券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为114.56亿元,注册地为上海。该公司具备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全牌照业务资格,是中国成立最早的证券公司之一。
4月17日,国投泰康信托官方发布澄清公告指出,“鲲鹏202号”投资顾问由B类投资人指定,该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了受托人职责。该计划为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并非为参与结构化发债而设立;公司不知悉B类投资人、投资顾问和第三方有何约定。
而从兑付顺序来看,一般情况下,此类信托产品通常采取优先级兑付的方案,国投泰康信托部门人员表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顺序为:计提税费、A类投资人本金、A类投资人收益、B类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如有)。本产品设立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一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
从上述案例来看,若结构化信托产品B类投资人出现投资失利,该由谁来负责?信托人士直言,B类投资人指定投资顾问符合行业习惯,如果信托公司不知悉B类投资人、投资顾问和第三方有何约定,那么信托计划出现违约,只要信托公司履行合同条款约定披露和执行即可,无需负额外责任,具体损失由B类投资人承担。如果B类投资人与投资顾问和第三方有其他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司法解决。
国投泰康信托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补充道,“该产品符合监管政策,是常规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是B类投资人指定的。国投泰康信托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债券投资,债券买入时均符合信托合同约定。”
“该产品属于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存在投资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尤其是B类投资人,潜在的投资收益会更高,但投资风险也更高。该计划投资的部分债券出现违约,会影响该产品的净值,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但并不构成本产品的违约”。对后续兑付事宜,上述国投泰康信托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产品中持有的部分违约资产,已按照各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债权申报,参与债务重整,重大事项也向B类委托人征求了意见。涉及剩余债重大处置的事项将会继续征求B类委托人意见。目前按照正常程序申报债权,参与债务重整。
针对责任界定以及相关事件的看法,本报记者同时致电中腾科贸、民生证券方面进行采访,但电话始终都未有人接听。
产品可行性范围降低
结构化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人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人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作为一类创新业务,结构化信托产品兑付模式具有独有的避震功能,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人的资金往往作为缓冲,保障社会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相对应的,当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人的收益也要比社会投资人多很多。
但“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后,将不再要求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同亏同盈,但信托公司仍需遵守不得向投资人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遵守规定要求的杠杆比例以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毫无疑问,“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后,此类结构性信托产品无疑将面临更为严苛的监管规则。正如信托人士所言,“新规后,此类产品理论上还是可以继续发行,只是此类结构性资管产品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规则,优先级认可度更低且只能设定低杠杆比例,产品可行性范围大为降低。不过可以通过额外增信措施来达到加强优先级认可度,拓展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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