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第一单慈善信托之时,大家普遍抱有乐观的态度,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会得到较快发展,然而实际上没有达到这一预期。” 近日,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一种,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自2016年在我国诞生以来,一直被视为是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中的后起之秀,被寄予厚望。近5年来,慈善信托尽管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蔡概还认为目前只有一小部分人听说过“慈善信托”这个词,甚至有些人还对它存在误读。“把慈善信托当作慈善捐赠,甚至将慈善信托看作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仍是最主流的误读。”
5年来,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到底表现如何?究竟取得了哪些成果?又为何不及预期?本报记者对蔡概还的专访中,也许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扶贫、抗疫方面表现抢眼
据了解,自2016年9月我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慈善信托在我国得到了一定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备案慈善信托537单,总规模33.19亿元。其中,2016年22单,规模2.65亿元;2017年45单,规模5.88亿元;2018年87单,规模11.58亿元;2019年126单,规模9.18亿元;2020年257单,规模3.9亿元。
具体来看,首先,在扶贫济困方面表现亮眼。5年来,以脱贫攻坚为主要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设立269单,财产规模24.5亿元,占比达73.13%,扶贫济困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消息,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全部资产价值达141.79亿元。
实践中,新探索出了企业带动模式,将慈善信托的资金投入当地龙头企业,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收益分红模式则是将慈善信托的资金用于组建当地农民合作社,实现盈利后为员工分红。还有杠杆撬动模式、保险保障模式、教育扶志模式等。
其次,慈善信托在助力抗击疫情方面积极行动。自2020年2月2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发起设立的第一单“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落地以来,我国共设立抗疫慈善信托92单,总规模1.47亿元,积极助力抗击疫情。
据蔡概还介绍,在抗击疫情期间,抗疫慈善信托的设立得到了监管部门、委托人、受托人的大力支持,总体突出慈善信托目的明确、定向满足委托人慈善需求、点对点为受益人服务等三大特征,同时探索出客户利益与慈善目的共赢、境外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等新发展模式。
在扶贫和抗疫之外,慈善信托的发展还呈现出了目的多元化的特点,在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保护等领域体现出慈善目的精准专业趋向。例如,中信信托2019年推出的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和无虑慈善信托聚焦法律教育;万向信托设立的两单永续型文化类慈善信托:“涓流慈善信托”用于资助文化传统、科学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目的,“移投行慈善信托”以慈善文化传承与教育研究、家风家道建设等为目的。
“总的来说,这几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开拓慈善信托财产来源,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没有发生任何丑闻和负面信息传播,取得了一定成效。” 对于5年来的慈善信托发展情况,蔡概还总结道。
公众对慈善信托了解匮乏
尽管慈善信托5年来在抗疫、扶贫等多方面取得了不错的发展,但慈善信托目前逐渐呈现出增长乏力的特点。
蔡概还介绍,以2020年为例,主要表现在:一是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数量虽然呈增长态势,但新增数量过于集中。2020年慈善信托新增257单,设立单数创新高。这里面光大信托贡献了85单,受托人集中度上升。二是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的规模明显下降。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3.9亿元,较2019年新增规模下降明显。同时,新增的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的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以来,首次出现当年度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情况。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体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仍然鲜有参与。2020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保持以往的受托人结构。截至2020年11月末,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有177单,比2019年增加64单;采用双受托人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11单,比2019年减少3单;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仅有1单,与2019年持平。
蔡概还告诉本报记者,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政策支持没有及时跟上,并且,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仍然停留在比较基础的水平上等因素。
具体来看,首先,在税收配套政策上,《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提出了相应的促进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税收优惠,例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此,蔡概还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存在,我国没有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对慈善信托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收配套政策做出相应规定。慈善信托专门的税收配套政策一直没有出台,这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和积极性。
其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仍然欠缺。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股权、房产等财产虽然可以设立慈善信托,但会有一些法律上的瑕疵。怎样把非现金资产装入慈善信托,是目前发展慈善信托的一大阻碍,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对慈善信托乃至整个信托行业都产生了明显的制约。
此外,在蔡概还看来,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不足是阻碍我国慈善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目前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误解之一,是把慈善信托看作慈善捐赠,或认为二者是竞争关系。实际上,“慈善信托并不等同于慈善捐赠,也不是慈善捐赠的竞争对手,两者之间是互补的关系,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两种不同途径。”
同时,很多公众还存在着将慈善信托视为理财手段的误解,不少人在评判一个慈善信托好坏时,往往看该慈善信托是否发挥了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是否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对此,蔡概还解释称,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等,是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的,不是慈善信托的必选项。如果慈善信托合同中未对财产投资管理作出要求,或者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未作保值增值安排的,不能认为该慈善信托不理想或存在瑕疵。
针对慈善信托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不足,蔡概还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呼吁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加强慈善信托的行业自律。
对慈善信托的发展前景,蔡概还表示十分看好:“当慈善信托被更多人了解后,一定会与家族信托一起,成为未来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主流模式。”(作者 文梅)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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