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颁布20周年,哪些变化与你有关?
2021-05-08 09:27:43
文章来源
今日财富

  4月28日,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出台二十周年。《信托法》不仅确立了财产独立性,也制定了受托人义务规则,该法律的出台为信托行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理论框架。回顾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信托法》发挥了巨大价值。在当年缺乏足够行业实践的背景下,起草的过程历尽艰辛,但即便如此,《信托法》发展到现在一直具备符合行业发展的灵活性与前瞻性,起草的背景和发展的过程值得探讨与深思。

  

  4月28号晚间,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信托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今日财富》杂志总顾问王连洲与信托法起草组成员周小明、蔡概还就《信托法》颁布20周年,举行一次座谈直播。王连洲根据座谈的主要议题谈了以下几点想法:

  

  一、《信托法》制定的历史背景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初期,基于落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关于改革开放“思想再解放一些,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指示,但又一缺资金、二缺设备、三缺技术,百废待兴的现实,荣毅仁先生提出,授权他于1979年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筹集利用境外资金,引入先进的设备技术。此后,各地方、各部门、人民银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到1988年,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近千家。但是没有制度规范,经营混乱。

  

  《信托法》2001年颁布之前,中国信托业一直实行银行化的混业经营体制,主要经营市场化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和外地资金,投资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相当于影子银行和各地政府的第二财政。事实上,基于欠缺基本的市场内在需求和外在信托法律制度的保障,信托公司并没有开展真正发挥财产管理功能、事务管理功能的本源信托业务。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12号文),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全行业清理整顿,并决定对整顿后信托业的制度定位进行重构。

  

  (二)信托法制建设的需要

  

  《信托法》颁布之前,和信托相关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二:第一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第4章“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3个条文。第二是同年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但上述监管规定有以下缺陷: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适用于营业信托,一般的民事信托未被纳入调整;

  

  2、其确立的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非本源信托业务;

  

  3、信托财产的来源仅限于资金,排除了形态丰富的多种财产和财产权;

  

  4、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上混淆了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的界限。

  

  二、我国《信托法》制度功能的发挥和监管格局回顾

  

  (一)《信托法》搭建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架构

  

  《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架构,明确了信托分类、信托法律关系主体、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特征、信托成立生效规则等基本内容。

  

  (二)为信托业展业和监管提供了制度框架

  

  1、信托公司属于特殊的金融机构,有了《信托法》在法律层面的保驾护航,各项信托业务快速发展,业务规模快速扩张,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列为四大金融行业。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曾经命悬一线。有人问,信托法出台的作用在哪里?意义是什么?我回答:信托法最大、最现实的作用和意义,就是为现在几十家信托公司得以保留并获得长足的发展,起到了切实的保驾护航、定海神针的作用。

  

  2、信托业最初是由人民银行非银司监管,银监会成立之后则由其承接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先后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信托公司的设立、运营、存续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3、针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比如政信合作业务、银信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等,银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有效规范、引导了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基本控制了信托业的系统性风险,基本贯彻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三、《信托法》实施20年的成就

  

  《信托法》为信托业经营和监管制度体系的搭建提供了法律基石。

  

  以《信托法》为最高的法律资源和基本的逻辑框架,监管部门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一系列监管规则,日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托业务和信托监管的法规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评判标准。

  

  2017年,信托业以26.25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跃升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

  

  各信托公司充分、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的功能,充分利用信托产品资产端、投资端多元,以及丰富灵活的特性,紧贴市场积极开发出丰富多彩、适销对路的信托产品,促进了营业信托的迅猛发展。

  

  《信托法》促进了事务型信托、服务型信托、慈善信托的全面发展,满足社会和市场的各种不同需求。

  

  四、《信托法》实施20年暴露的问题

  

  (一)信托登记和税收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1.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以依法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手续;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但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一直未能落地,信托产品只能通过合同法规定来持有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过户税费及登记审批上遭遇诸多障碍,难以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制约了信托制度功能的发挥,也使设立信托蕴含了法律上的巨大不确定性风险。

  

  2.信托业务各环节中,面临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税种税率不清晰的问题,导致要么产生重复纳税,要么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不纳税,这直接影响到信托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并使得信托业务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信托业务发展偏离《信托法》

  

  1.营业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不足, 缺乏明星信托经理,信托产品的投资能力有时严重依赖于第三方投资顾问。

  

  2.资金募集能力和项目获取渠道狭窄,很容易沦落为“两头在外”的“通道”角色。

  

  3.民事信托、公益信托未获得足够发展

  

  《信托法》明确了信托法在民事领域、商事领域、公益领域的广泛应用。然而,过去二十多年商事信托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成长,但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却并没有获得充分发展。

  

  五、《信托法》的修改

  

  (一)信托制度未来的拓展

  

  1.用《信托法》统领大资管业务和监管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券商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保险资管公司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务性质类同,但门槛不一,规则有异,存在上位法的缺失,迫切需要明确均以《信托法》为上位法、为基本法。

  

  2.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2016年12月26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成立。中信登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由其实施监督管理,现由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督管理、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中信登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18家信托公司等共同参股。

  

  中信登定位于中国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因此,中信登的主要功能是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登记而不是信托财产登记,而信托产品的登记和《信托法》里要求的“信托登记”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回事儿。

  

  3.建立信托税收制度

  

  如前所述,中国应建立统一、明确、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托税收制度。

  

  (二)资金信托新规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资金信托业务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直接融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

  

  《征求意见稿》对于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主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坚持私募定位,资金信托是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业务。二是聚焦“资管新规”,以加强产品监管为抓手,明确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要求和监管安排,促进资金信托监管到位。三是严守风险底线,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资金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限制杠杆比例和嵌套层级,实现风险匹配、期限匹配。四是促进公平竞争,精简制度体系,统一监管规则。

  

  (三)为迎接未来可能的业务挑战,信托公司需要充实净资本,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随着行业风险的增加,信托公司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充实净资产、净资本。一方面可以增加经济实力、开拓常规业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风险事件处理能力,顺应监管导向。

  

  (四)多重举措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合规转型

  

  随着2021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以及预期资金信托新规的正式出台,将倒逼部分信托公司为保高收益的非标信托规模,加速发展标品信托,将导致信托行业报酬率出现进一步下滑趋势,信托业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展业压力。因此,预计信托公司将继续加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完善,以保障业务合规转型。

  

  此外,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将助力信托公司建立大数据风控流程,使其基于金融数据样本,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险识别、测算和管理。预计“十四五”期间,金融科技将极大助力信托公司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五)加快业务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拓展新型信托业务将是信托公司的重要发力点,比如TOF类产品业务、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信托业务。此外,因净值化管理产品能及时反应产品收益及市场风险,并可有效缓解信托公司兑付压力,预计增加发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信托产品也是行业发展趋势。信托公司未来将重点需要关注本源业务、创新型业务和可净值化产品类业务等领域。(作者 王连洲)

责任编辑: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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