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在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相似功效,但是自《慈善法》颁布以来,一直未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明确或专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遇到的最大挑战之一。”
近日,中信信托发布了一年一度的《2020扶贫公益报告》(下称《报告》),其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重要制约因素——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以及面临的其他重要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五大问题
第一大问题为,慈善信托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企业、相关团体接受捐赠, 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受托人应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携相关资料向民政部门备案,未备案或不成功的,不得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但是,信托公司开具的是市场认可的增值税发票,不是慈善组织,无法开具捐赠票据,进而导致委托人不能享受应有的税前抵扣,甚至完全无法入账,这为慈善信托运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目前部分信托公司采用慈善信托加基金会的双受托人架构,由基金会开具捐赠发票,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内部流程的繁冗,也限制了慈善信托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第二大问题为,慈善信托的财产类型较为单一。
目前慈善信托主要以现金为主要信托财产类型,半数以上信托财产规模小、资金来源狭窄、财产类型单一。
《报告》指出,实际上受托财产的多样性、灵活性方面的功能优势未能在慈善信托中充分体现,种类繁多的信托工具,包含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商品货物等,并没有被充分运用到慈善信托中。
原因同样出现在税收政策上。
《报告》提到,因配套政策尚不健全, 资产、股权等作为慈善财产在过户过程中面临非常高额的税费,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慈善信托的资产来源,以及其多元化、规模化发展, 同时导致一定规模慈善财产流向海外的问题出现。
《慈善法》颁布后, 企业股权捐赠新规已实施,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不过,该新规仅适用于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则未有明确。2016年以前,企业及个人捐赠持有的股权等同于为商品销售,慈善机构将所接受的股权出售也视作商品销售需纳税。2016年以后,伴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5 号 ) 文件,规定给予捐赠现金企业税收优惠,但事实上不适用于慈善信托,因为慈善信托大多面向非现金资产,例如房产等,仍面临过户税费较高等问题,很大程度限制了慈善信托的资产来源。
第三大问题为,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有待调整。
从受托人的视角,我国当前存在三种慈善信托业务模式: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
但实践中,主要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相关运行工作。而部分信托公司对慈善项目的基础运作和实操经验上的缺位,无法保证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最大化实现。一些信托公司虽然开发了具有公益性质的慈善信托产品,但其推行的产品发行规模较小、市场的接受度较低、市场影响力不高,这与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以及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极大热情不相匹配,使得慈善活动的开展效果与预期效果不符。因此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有待调整。
2016 年颁布的《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根据机构需要,确定相应信托监察人”,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监察人,但也对委托人、受托人等造成困惑,若设置监察人,应按什么流程行使权力?若不设置监察人,又如何处理监察人不履行职责等问题?
第四大问题为,慈善信托涉及领域和期限结构不够合理。
结合国内慈善信托涉及领域的具体分布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慈善信托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教育、扶贫、济困、儿童、扶老、环保、科学、文化、体育等多个公益领域。其中涉及扶贫、养老的慈善信托占比最高,涉及卫生医疗领域的慈善信托较少。同时,从期限来看, 我国慈善信托大多以短期为主。因此无论从涉及领域还是期限长短方面,我国慈善信托都应重新调整其未来发展方向。
第五大问题为,慈善信托缺乏品牌影响力。
慈善信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均有待提升,缺乏优质的、有影响力的慈善信托品牌。这使得社会上拥有充裕资金、财产的个人或机构无法被充分吸引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无法完全信服受托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壮大。
对于上述问题,《报告》亦给出了五大建议。
五大建议
第一大建议为,健全慈善信托的税收制度。
《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要制约因素,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慈善信托的税收制度,建立明确且明晰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体系。
具体措施有应扩大税收优惠主体范围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首先,在慈善信托的设立环节,比照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切入点,采取免税、税前扣除、直接抵税等形式给予委托人税优政策,给予较高的抵扣限额,同时,赋予信托公司在进行慈善信托业务时开具捐赠票据的权利。
其次,我国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扣除比例低,难以鼓励各方主体以慈善信托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建议适当提高针对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合理地提高优惠幅度和增加优惠方式,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是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重中之重。
与此同时,建议推行对信托公司管理而产生报酬的所得税进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以及对受益人获得财产后的所得税进行减免的制度。
此外针对慈善项目本身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金融产品转让收益等增值收益,应当对慈善信托项目的增值税进行适当的减免。
总之,通过多方面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优惠力度的提升,最大程度上为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二大建议为,加强对企业及高净值人群的慈善信托宣传。
我国慈善信托运行四年多,截止到 2020 年底,累计备案信托财产规模还不到 40 亿元,与我国每年千亿规模的慈善捐赠相比,慈善信托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要改变当前慈善信托小型化、短期化比例较高的现状,未来应进一步加强向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慈善信托宣传。
对于企业而言,慈善信托是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设立程序简便,财产运用高效。在社会影响方面,企业设立慈善信托可以进行专门冠名,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充分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委托人可以深度参与项目设计和运行过程,有效解决慈善项目开展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慈善信托还可以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同时满足超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传承与慈善精神传承的需求。
第三大建议为,提升慈善信托受托人专业能力要求。
慈善信托涉及范围广泛,相关社会问题亦愈加复杂。开展慈善信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并且对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对于受托人而言,如何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稳健运营,都是现实考验。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治理机制及信托事务处理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慈善信托受托人还应当具备慈善财产投资专业能力、慈善项目设计能力、慈善资源整合能力等三个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四大建议为,完善慈善信托的监管机制。
相对于英美等慈善信托发达的国家,我国对慈善信托设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完善。虽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赋予了民政部门、银保监会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但现实中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受制于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原因,难以对慈善信托的运行进行有效的过程监督。
未来应积极探索对慈善信托的运行进行过程监督的体制机制。国外实践表明,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对慈善信托中缺乏制衡受托人力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确保慈善信托公开、透明、可信的重要制度设计。《慈善法》弱化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信任。但从本次疫情来看,即便是专业的慈善机构,也存在滥用慈善财产的风险。
未来,在立法层面,应高度重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作用, 并对信托监察人的职权与责任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层面, 慈善受托人尤其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应当深刻认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主动在慈善信托中设置监察人,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另外,不同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的披露标准差异较大。有的公司披露相当充分,将慈善信托资金的最终使用明细、捐赠票据和资金划转凭证均予公示;但有的信托公司仅笼统披露将信托资金捐赠给了某某基金会,对资金最终用途语焉不详。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赢得公众信任,树立慈善信托的良好形象。
未来,相关部门应当就慈善信托信息披露的底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行业标准, 以维护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托公司也应见贤思齐,借鉴同业经验,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规范性。
第五大建议为,完善慈善信托财产追加等政策。
追加信托财产是实现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当慈善信托出现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等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从而肯定了慈善信托可以进行开放运作。
在国外,慈善信托设立后,新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不以委托人的身份加入慈善信托,而是以“财产贡献者”的身份加入慈善信托,这种操作下慈善信托委托人及慈善信托决策机制不发生变化,从而可以大大简化慈善信托财产追加程序。这种慈善信托变更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其相应的变更流程及政策也期待监管部门予以明确。
据悉,从2016年至今,中信信托开展的30个公益项目中,有23个与扶贫相关,其中,7个项目采用传统扶贫模式由中信信托直接捐赠,7个采用DAF(捐赠人建议基金)模式引入信托产品投资者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另有9个项目以慈善信托或慈善先行信托的方式开展。
《报告》还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信信托以现金形式成立了2600个家族信托(含直销和代销),总规模450亿元以上,含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慈善先行信托等多种架构。(作者:朱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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