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限期不得超过3+1年。
信托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面临清退风暴。
7月30日下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下称“85号文”),剑指信托公司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指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85号文,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不得新增子公司数量和投资
85号文明确定义了清理的信托子公司范围,上述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其中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自85号文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对于存量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独子”,且要求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
保留的这家子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判断),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这家保留的子公司的基金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变相新增和续作,其余业务在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继续开展。
其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则面临清退的结局。
清退限期不超3+1年
85号文中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对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进行清理。此外,上述选择保留的“独子”,也需要清退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上述清退的期限均不得超过3年。
存量业务方面,若上述清退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当然,85号文指出,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
85号文提出,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监管方面,各银保监局应当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全程督导跟踪,认真审查方案内容,严防信息漏报瞒报;通过现场检查、督导等方式,适时查验阶段性工作进展与质量;加强辖内信托公司并表监管,发现非金融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依法依规对信托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并向银保监会报送正式报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有序开展整顿工作,85号文明确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各时间节点安排,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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