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制药创始人信托“托孤”陷纠纷 家族信托风险鸣警钟
2021-08-03 08:34:53
文章来源
经济观察网

  一份远至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商业法庭的判决书,在国内金融行业和律师行业中掀起了一阵舆论漩涡。与此同时,该判决书中涉及的家族信托,亦被置于风口浪尖。


  2017年8月,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独生女儿赵龙向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历时4年,关于鲁南制药25.7%的股份到底归谁所有的问题,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终于在2021年7月20日判决赵龙胜诉。


  该份判决曝光了国内一线知名律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建平牵涉鲁南制药股权代持,以及与两个家族信托的纠纷之中。


  针对此,7月28日,赵龙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回复表示:“暂时没时间,建议通读判决。”


  7月29日,另一位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向记者证实,目前金杜律师事务所官方暂未对王建平与鲁南制药事件发声。


  上述另一位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显示为王建平所写的《关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的历史演变、海外信托和管理权之争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其中对鲁南制药境外股权重组与海外信托的设立等背景做了说明,并对赵志全去世前将海外股权问题的真实处置意图做出了怀疑。


  香港一家服务离案信托的财富管理机构人士向记者分析表示,因为境外信托跟国内信托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境外信托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法律风险。该事件作为信托受托方也做到了委托人的搭建信托的意愿。问题出现在第三方代持协议上。


  一位长期从事金融案件的律师向记者分析,股权代持行为基于自身属性,必然会面临风险。首先,股权代持行为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目的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委托人有权基于自身合法持有的财产性权利,委托受托人持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在实施股权代持的过程中,一定要合理的规划好知情人范围、相关文书的保存等工作,在保密性与安全性之间做好平衡。


  “股权代持”埋风险


  鲁南制药与王建平的纠葛背后事由,要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判决书中,详细披露其中过程:


  鲁南制药的前身始创于1968年,是郯南劳动大学校办工厂——郯南制药厂。当时,郯南制药厂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经营困难,全靠赵志全承包经营药厂后才起死回生,日渐起色。在赵志全的经营管理下,药厂逐渐壮大,并在1994年改制为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鲁南制药又更名为现在的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世纪90年代,中国向有外国投资者的国内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鲁南制药为了享有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找到当时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发展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鲁信(美国)有限公司(SITICAMERICAINC。,以下简称“鲁信公司”)合资,鲁信公司持股鲁南制药25.7%,使得鲁南制药成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外合资企业。


  2000年,鲁南制药与烟台发展公司出现经营分期,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鲁信公司将持有的鲁南制药25.7%的股权卖给凯伦美国公司(KunlunUS)。凯伦美国公司是由鲁南制药的委托律师王建平及其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和凯伦美国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鲁南制药提供资金,委托凯伦美国公司以凯伦美国公司的名义购买鲁信公司持有的25.7%的鲁南制药股权;凯伦美国公司应根据鲁南制药的指示代其行使股东权利;鲁南制药有权以凯伦美国公司的名义处分代持股权并有权随时终止代持协议;鲁南制药每年应向凯伦美国公司支付8万元人民币的服务费。


  且《股权代持协议》明确指出,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绝对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随后在2001年4月2日,凯伦美国公司与鲁信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7560万元人民币(约1200万美元)的价格购得2100万股鲁南制药股份,并获得政府批准。与此同时,凯伦美国公司与鲁南制药分别投资新设了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贝特公司”)与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厚普公司”)。


  其后,凯伦美国公司持有的鲁南制药及其子公司的股权通过新设BVI公司、信托等方式进行了数次调整。截至2011年7月19日,股权结构为:赵志全持有凯伦BVI公司100%股权,凯伦BVI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100%股权,安德森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权,并分别持有厚普公司、贝特公司、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技术公司)与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新时代医药公司)25%的股权。


  2011年7月,魏某(王建平的妻子,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董事)宣布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即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权的信托)。信托由凯伦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安德森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是安德森公司持有的前述5家公司的股权。信托成立当日,安德森公司持有的股权被转移至魏某名下。


  2014年11月赵志全去世。赵志全去世前不久,曾两次致函指示魏某将他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权及该公司名下财产悉数转给生于1984年的独生女赵龙。


  2014年11月8日,赵志全将安德森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女儿赵龙,并经魏某签字。又在当月14日(也就是赵志全去世的当天),赵志全再次指示魏某,表示自己授权女儿行使“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


  就此,上述显示署名为王建平的《说明》也写明,“大约在2014年11月下旬(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赵志全的女儿赵龙到北京我的办公室,带给了我一封信,收信人是魏新民,是有赵志全签字的《关于撤销信托和办理信托财产过户的通知》,日期为2014年11月9日,具体内容是指示魏新民按照2011年7月19日的《信托协议》的约定,在收到本通知后,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过户给他的女儿赵龙。”


  狸猫换太子?


  或许,在赵志全看来,他已竭尽所能为独生女赵龙铺好了后路,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转折,才刚刚开始。


  为何魏某与王建平接到赵志全将安德森公司股权过户给其女儿赵龙的书面指示后,却迟迟未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过户给赵龙?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判决书对后面发生的事项如下披露:


  2015年8月,魏某向新设立的、并由王建平、王步强、张贵民担任董事的嘉德价值投资公司(JadeValueInvest-mentLtd,“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股权)与中智投资控股公司(ZhongzhiInvestmentHoldingLtd,“中智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10%股权)转移安德森公司的股份。


  但赵龙对此并不知晓。


  其后于2016年,王建平又新设恒德公司(HengdeCo(PTC)Ltd),担任唯一股东和董事;其妻魏某设立“菩提树信托”(BanyanTreeTrust),指定恒德公司为受托人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的90%股权,而原始受益人是赵龙与王建平的女儿。王建平作为信托保护人有权增加或移除受益人。


  直到2017年2月,赵龙与王建平会面时才知道“菩提树信托”的存在。


  王建平想让赵龙签署相关文件以确保赵龙去世后,其女儿可以继受信托利益,但赵龙拒绝了。同年2月末,赵龙询问王建平嘉德公司与安德森公司之间的关联,王建平回复,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的股权,另外10%由中智公司持有。


  赵龙得知回复后表示,王建平已经失去了自己的信任,要与他对簿公堂。


  随后,王建平提出其辞去菩提树信托保护人的职务,聘任赵龙母亲作为信托保护人。第二天,王建平女儿也签发弃权声明,放弃其在菩提树信托的受益权。


  2017年3月8日,赵龙想召集股东大会,但是魏某向鲁南制药发表声明告知赵龙及其母亲均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东。第二天,鲁南制药的另一名外部律师向赵龙出示了2001年的《代持协议》,赵龙这才得知此份协议的存在。


  接下来,鲁南制药现任管理团队致函魏某,要求其停止信托运作。其后,鲁南制药还在2019年12月5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德森公司,请求法院将安德森公司代持的股份还给鲁南制药。2020年4月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代持协议解除。


  2017年7月20日,恒德公司与安德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就菩提树信托的处理作出裁判。2017年8月21日,赵龙与凯伦BVI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庭审原定于2019年4月,但因为疫情原因,延迟到了2021年的3月。


  截至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原由安德森持有的鲁南制药、新时代医药公司以及生物技术公司的股份由张贵民新设的两家香港公司贝普科技有限公司和博见投资本有限公司持有。据企信宝数据,张贵民为目前鲁南制药法定代表人。


  对于王建平妻子魏某为何设立“菩提树信托”,上述显示署名为王建平的《说明》中表示,在他尚未清楚赵志全真正意图之前,魏某作为一个美国公民,她承受的按照美国政府关于美国公民海外财产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财产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系出于新设立信托后,魏某与安德森公司股权彻底脱离了法律关系,因而不再有向美国政府申报这笔财产的义务等因素考虑。


  家族信托风险警钟


  这一由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例,引起了国内金融界和法律界人士对于公司治理与家族信托乱象的较大关注。


  新财道成都家族办公室负责人游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尽管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判决赵龙胜诉,但最后该判决在中国执行时会如何处置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海外的判决也需要国内地方的法院配合等。虽然当下有国际司法规定:海外的判决,在国内执行和配合是有规定的。但是国内的法院是否认可海外判决的结果还存在疑虑。


  关于上述股权代持行为之所以引发纠纷,上述长期从事金融案件的律师分析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时间跨度长,知情人员少。当事人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资产转移等行为;第二,交易过程复杂,很难快速、清楚地还原事件的原貌;第三,股权代持关系方面,双方存在严重的专业能力不对等。


  他认为,专业能力的巨大差距叠加上律师个人的道德风险,容易超出一般人对风险的认知和控制范围。


  上述案例,也引起了国内高净值客户对于家族信托风险的关注。


  游园表示,该事件核心其实已经超越了家族信托的范畴,这应该属于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从一开始,鲁南制药的公司治理就出现了问题。多年过去后,当事人赵志全去世,并且在其去世之前家族遗产问题也很模糊,留下了很多障碍和疑虑。该事件最大的核心就是事情根源还是属于企业治理和家族传承,在这两方面没有做好规划,或者没有提前对其财产做一个及早的专业规划,以至于形成现在的局面。


  对于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传承,游园建议,第一,拥有海外资产的企业家,对于企业治理是极其重要的,并且要找专业人士提前规划,并且根据企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以及受益人的情况,去做动态的调整;第二,由于一个企业持续的时间很长,对于委托人、受益人,在设计家族信托等财富传承方案时是否考虑需要引进监督治理的机制;第三,包括绝大部分中国的企业主,在做涉及海外资产诉讼纠纷时,如果选择的是海外以英语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因为国内外法律框架等不同,容易造成后期执行时非常被动。但如果在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当中选择香港等可以接受中文为工作语言的地方,会更好一些。


责任编辑:左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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