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贷款也遭遇“砍头息”,二审改判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顺华”)因与五矿信托35亿元的金融借款纠纷,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要求改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9850万元,减少1050万元“砍头息”,并按照实际借款本金349850万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费。
文书显示,2017年4月,五矿信托与北京顺华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五矿信托向北京顺华提供不超过35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分A类利息和B类利息。
其中,A类利息固定为1050万元,北京顺华应在首个提款日及首个提款日后每满1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五矿信托支付。B类利息适用固定利率5.7%/360天,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结息。
风险措施方面,北京顺华以多处房屋及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第二顺位抵押,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顺华100%股权提供质押,并且提供连带担保,实控人郑武、翁秋娟也提供连带担保。
协议签订后,五矿信托成立了“五矿信托-腾达46号单一资金信托”,于2017年4月21日向北京顺华发放贷款35亿元。仅过了7日,北京顺华就向五矿信托支付了A类利息1050万元。
公开资料和天眼查APP显示,北京顺华负责的项目为北京市通州区世纪星城。2020年以来,北京顺华涉及的案件陡然增多,2020年、2021年分别有25起和36起,纠纷对象最多的便是北京农商行和兴业银行。
2020年2月,五矿信托向北京顺华发函,要求北京顺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北京顺华涉及多笔重大诉讼案件且相关资产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的不利影响,并提供新的、足额的担保。北京顺华复函称,其面临暂时的现金流困难,正在通过各种方式解决,希望协商解决。
最终结果看来,直到2020年4月贷款到期,北京顺华都未能偿还本金,这才导致了五矿信托与之对簿公堂。目前,北京顺华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郑武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数额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最终判决北京顺华应当向五矿信托偿还贷款本金35亿元,利息1.69亿元,和以35亿元为基数,按照7.41%/年计算的罚息。
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律师表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不计入借款本金。
二审中,北京高院认为,涉案《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北京顺华应于首个提款日即向五矿信托支付A类利息1050万元,显属违反法律规定,故此约定内容应属无效。
北京高院具体指出,在五矿信托于2017年4月21日向北京顺华发放贷款35亿元后,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北京顺华支付的A类利息1050万元,其间应包括款项在银行账户内结算流转的时间,这恰与《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北京顺华应于首个提款日向五矿信托支付A类利息1050万元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五矿信托向北京顺华收取的该笔1050万元利息应认定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北京顺华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五矿信托偿还贷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即北京顺华应向五矿信托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应为348950万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不过,北京顺华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并没有得到支持。北京高院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在北京顺华逾期支付本金、利息的情况下,应按照约定向五矿信托支付罚息,而不是资金占用费。
最终,北京高院判决,北京顺华向五矿信托偿还贷款本金3489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7.41%计算支付罚息。
对于此次诉讼,五矿信托相关负责人回复界面新闻记者称:“该项目为银行主导的信托项目,我司不承担实质风险,文中所提判决是为了维护委托人权益配合委托人完成的诉讼程序。”
公司官网显示,五矿信托于2010年10月,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注册资本130.51亿元,位居行业第二位。
年报披露显示,2020年,五矿信托启动业务“二次转型”,公司信托资产总计7028.52亿元,较2019年减少1821.24亿元,降幅20.58%,是资管新规实施3年以来首次出现资管规模下滑的一年。
在“去通道”的监管要求之下,事务管理类信托由年初的2349.54亿元降低至年末的1051.48亿元,降幅55.25%。但是,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产维持在1000亿元以上,占比提升至15.01%,除了“其他”,仅次于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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