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日前出炉,《办法》拟进一步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强化道德风险防范。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与2014年出台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从三方面给予修订调整:第一,分设保障基金与流动性互助基金;第二,费率机制灵活调整;第三,建立紧急融资渠道。
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信保基金公司为信托业提供742.44亿元资金支持,截至2021年末,信保基金资产总额为1467.03亿元。
信保基金将一分为二
将信托保障基金分拆为“信托业保障基金”和“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是即将出台的《办法》最大看点。
根据《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则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中国信托业流动性互助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流动性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监管人士表示,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
明确费率机制灵活调整
费率机制灵活调整也将在此次《办法》中得以明确。
《办法》指出,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予以确定和调整。保障基金缴纳具体范围、费率、频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流动性互助基金方面,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其中,实质提供融资的资金信托由融资方认购,投资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投资非上市股权的资金信托由用款方认购;财产信托则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办法》称,必要时也可以根据信托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情况调整流动性互助基金筹集标准。
建立紧急融资渠道
根据《办法》,为支持信托业风险化解和处置,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动性互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融资。
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谢运博认为,“虽然不是向信托公司紧急征收,但这条规定已为新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建立起紧急融资渠道,其发挥的作用与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的‘事后征收’模式有一定的相似性。紧急融资渠道的建立,未来将有助于保障基金应对突发的行业风险状况。”
证券时报记者还注意到,即将出台的《办法》一再强化道德风险防范。按照《办法》,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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